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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TLAC政策框架来了!工农中建四大行面临近3万亿资本缺口

21世纪经济报道2020-09-30 17:29:310

原标题:中国版TLAC政策框架来了!四大行面临近3万亿资本缺口

中国版总损失吸收能力(Total Lost Absorb Capability,TLAC)政策框架来了。

9月30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第14条提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满足:外部TLAC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外部TLAC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

2019年,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被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且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评分标准,未来交通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被纳入的可能性加大。

“长期以来,我国监管机构和银行管理者都把银行列入G-SIBs作为一种肯定,这对于银行系统重要性的快速提升产生了较大影响,要逐步改变这种思想观念,重新审视对银行产生的综合经营成本。”9月30日,中国银行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熊启跃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熊启跃称,《意见稿》出台后将对相关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业务方向、资本使用效率以及资本补充工具创新等产生一定影响。就资本补充来说,以2019年末四大行资产负债表的数据静态计算,2025年要满足上述要求,四大行面临的资本缺口大概在3万亿元左右。

什么是TLAC政策框架?

2015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布针对G-SIBs的《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根据《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非新兴市场经济体G-SIBs的TLAC工具规模最迟须从2019年起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6%和杠杆率分母的6%,从2022年起将上述两个比例分别提高至18%和6.75%。

《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较为原则性和框架性,因此TLAC规则的实施有赖于各国监管机构制订详细具体的实施方案。据央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年)》显示,目前,美国、欧盟、英国、瑞士、日本、加拿大的TLAC最终实施方案已正式发布。

我国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积极参与了TLAC框架的制定和出台,并争取到新兴市场经济体G-SIBs可延后6年执行TLAC要求,即最迟须从2025年和2028年起分别达标。

不过,这一延迟条款设定了提前达标的触发条件,一旦新兴市场经济体信用债余额/GDP超过55%,其G-SIBs应从次年起的三年内落实TLAC要求,这一指标的衡量时间为每年的11月。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评分标准,2019年我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被纳入G-SIBs名单,其中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位于第二组(分为五组,得分越高组数越高,附加的额外要求也越高。),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位于第一组;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进入前50名,意味着未来这些银行有可能被纳入。

中国版TLAC政策框架来了

9月30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意见稿》,意味着中国版TLAC政策框架即将到来。目前,《意见稿》中未明确正式实施时间。

除上述外部TLAC风险加权比率条件外,《意见稿》还对于TLAC构成、满足条件、非资本债务工具合格标准、扣除项、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TLAC构成方面,明确7类负债不可计入:受保存款;活期存款和原始期限1年以内的短期存款;衍生品负债;具有衍生品性质的债务工具,如结构性票据等;非合同产生的负债,如应付税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负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难以用于自救或难以有效核销、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的负债。

而资本工具应满足两个条件才可计入TLAC:剩余期限一年以上;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直接发行和持有,以及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的附属公司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核心一级资本,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监管规定可计入处置实体的并表核心一级资本。

《意见稿》同时还明确:除第14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以外,央行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央行依法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此外,《意见稿》第16条提出,2022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满足相关规定的外部TLAC比率要求;2022年1月1日之后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被认定后3年内满足相关外部TLAC比率要求。

意味着什么?

央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年)》中表示,我国G-SIBs执行TLAC框架的时间已较为紧迫,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推动TLAC规则早日出台,并采取综合措施,进行系统性研究设计,为我国 G-SIBs按时达标创造有利条件。

央行同时表示,根据2018年年报数据,假定中国四家G-SIBs资产按一定速度增长,净利润扣除分红后转增资本,同时考虑到表外业务回表、资产“瘦身”等因素,经初步测算,四家G-SIBs的资本缺口较大,满足TLAC要求存在较大压力。

“G-SIBs评估框架及监管措施的推出,对全球银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中资G-SIBs而言,随着国内外银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过快的得分增长一方面可能会带来更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同时也意味着更高的监管和合规成本。”熊启跃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具体而言,熊启跃认为,一方面,高系统重要性评分意味着更大的规模、更频繁的跨境行为和更高程度的复杂性、不可替代性、关联性,这些都会对大型银行的稳健经营产生较大影响。需要厘清同业、表外和衍生品业务的功能定位,坚持以长期深耕主营业务为依托开展综合化、国际化发展。

另一方面,中资G-SIBs的资本基础还相对薄弱,应加大轻资本业务发展力度,提升非息收入占比;在维持资产质量稳定基础上,提高内部评级法使用效率,降低资本占用;可充分利用境内外市场,可加大永续债、优先股、二级资本工具发行规模,以及研究发行合格TLAC工具,补充TLAC资本。

一家大行授信管理部人士表示,“重要”并不一定“优秀”,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下一阶段的发展应由“全面扩张”转为“选择性扩张”,适当控制表内外资产的增速;进一步丰富业务模式和产品线,在支付清算、资产管理、有价证券承销、国际业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拓展力度;坚持把关联度和业务复杂程度控制在较低的水平,降低整体风险水平。

央行、银保监会在《意见稿》起草说明中表示,长远看,实施TLAC管理,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机制,对提高大型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拓展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品种,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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