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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神马组织部副部长内幕交易易成新能 遭罚百万元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0-10-14 20:1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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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神马组织部副部长内幕交易易成新能 遭罚百万元

来源:中经网财经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5号)显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能”,300080.SZ)所在行业不景气,且公司自身的技术已明显落后,易成新能预计2018年将产生更严重的亏损。从2018年1月开始,易成新能先后策划过多起收购事项均未果。

2018年10月16日,万某福向李某汇报了2018年10月15日上午与中原证券的沟通情况,并提议把开封炭素装入易成新能实现保壳,李某表示同意。后万某福电话通知了易成新能兼开封炭素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某来和中原证券的常某胜,让双方对接重组具体事宜。2018年10月22日,平煤神马集团党委常委会上李某提及易成新能与开封炭素重组的事情,组织部部长杨某民等3人列席参加。

2018年11月1日,易成新能召开项目启动会暨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易成新能、开封炭素及中原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参会。会议期间,易成新能就停牌条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电话咨询。2018年11月2日股票收盘后,易成新能安排人员联系开封炭素全体股东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2018年11月3日,平煤神马集团召开2018年第四十二次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同意易成新能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开封炭素100%股权的重组事宜。2018年11月4日,易成新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开封炭素100%股权。

2018年11月5日,“易成新能”股票停牌,11月6日易成新能发布《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意向性预案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等一系列公告,称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开封炭素100%股权,公司股票继续停牌。2019年1月10日“易成新能”股票复牌,并公告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意向性预案(修订稿)》等文件。

易成新能拟以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开封炭素全体股东持有的100%股权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资产的决定”,系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于2018年10月16日形成,于2018年11月6日公开。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平煤神马集团的李某、万某福、杨某民等人。

2018年11月1日,河南省国资委副主任兼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处长李某寰到平煤神马集团调研,杨某民、平煤神马集团组织部副部长买智勇等接待。当天中午,李某、万某福、杨某民、买智勇等陪同李某寰共进午餐。下午,杨某民、买智勇陪同调研。此外,买智勇与万某福在2018年11月1日中午有2次通话联系。

买智勇于2013年4月26日在中原证券平顶山建设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018年11月2日“买智勇”账户买入“易成新能”股票的资金来源于其账户2018年10月卖出“易成新能”股票的存量资金,账户无新增资金转入。2018年11月2日,“买智勇”账户买入“易成新能”33.20万股,买入金额142.67万元,实际获利38.76万元。

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期间,正是中原证券进场、重组进入实质性阶段的重要时点,而在此期间的11月1日,买智勇因接待的机会得以与万某福、李某、杨某民等多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并在当日与万某福存在通话联系。接触联络次日,即“易成新能”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买智勇全仓买入“易成新能”股票,共委托下单46笔,成交20笔,第一笔委托下单时间为11月2日9点28分,最后一笔委托下单时间为14点25分。

2017年,“买智勇”账户无股票交易,2018年1月至10月,“买智勇”账户仅交易“易成新能”一只股票,且为单向卖出。买智勇曾作为管理层入股而持有“易成新能”,2014年5月解禁后,其分别在2014年、2015年进行了部分减持,剩余347,000股直至2018年10月24日全部减持完毕。但距减持完毕仅6个交易日后,“买智勇”账户便全仓反向以更高的价格买入“易成新能”。买智勇交易“易成新能”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中国证监会认为,买智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买智勇违法所得38.76万元,并处以116.27万元罚款。

易成新能原名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河南新大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郑州市新大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4日。2008年10月8日,公司在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河南新大新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7日,公司名称由“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易成新能第一大股东,持股48.31%。

内幕信息知情人平煤神马集团的李某、万某福、杨某民等。李某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李毛。万某福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万善福,同时,万善福2019年11月22日起担任易成新能非独立董事。

2018年11月5日,“易成新能”股票停牌,11月6日易成新能发布《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意向性预案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等一系列公告,称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开封炭素100%股权,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9年1月10日“易成新能”股票复牌,并公告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意向性预案(修订稿)》等文件。2019年4月15日,易成新能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之后,2019年4月26日、6月26日、7月24日、8月15日、9月12日,易成新能几易报告书。

2019年10月10日,易成新能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建投、河南投资集团、安阳钢铁集团等持有的开封炭素10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等15名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开封炭素100%的股权,交易价格57.66亿元,均采用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支付,合计发行股份15.21亿股,占本次交易对价总额的100%。

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值。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开封炭素100%股权的评估值为57.66亿元,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相比,评估增值额32.05亿元,增值率125.17%。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上市公司收购开封炭素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人民币57.66亿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8年11月6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3.7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承诺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 10067.11万股股份,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买智勇)

〔2020〕75号

当事人:买智勇,男,1968年1月出生,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煤神马集团)组织部副部长,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买智勇内幕交易“易成新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买智勇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买智勇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根据听证情况向当事人重新履行了告知程序。当事人买智勇未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再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买智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能)所在行业不景气,且公司自身的技术已明显落后,易成新能预计2018年将产生更严重的亏损,在2017年已出现较大亏损的情况下,增加盈利能力从而保壳成为易成新能的主要目标。从2018年1月开始,易成新能先后策划过多起收购事项均未果。

2018年10月15日上午,易成新能控股股东平煤神马集团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万某福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常某胜等举行会谈,会谈内容之一是探讨易成新能保壳的几种方案,其中包括易成新能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易成新能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皆为陈某来,控股股东均为平煤神马集团)进行重组,希望中原证券帮忙进行调研。2018年10月15日下午,平煤神马集团召开碰头会,由开封炭素和易成新能分别汇报其2018年前三季度的经营情况,会议提到了易成新能亏损严重。参会人员有平煤神马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李某、万某福等。

2018年10月16日,万某福向李某汇报了2018年10月15日上午与中原证券的沟通情况,并提议把开封炭素装入易成新能实现保壳,李某表示同意。后万某福电话通知了易成新能兼开封炭素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某来和中原证券的常某胜,让双方对接重组具体事宜。

2018年10月18日,李某、万某福与常某胜在郑州会面,李某向常某胜咨询了开封炭素装入易成新能的可行性,常某胜表示可以尝试做。

2018年10月22日,平煤神马集团党委常委会上李某提及易成新能与开封炭素重组的事情,组织部部长杨某民等3人列席参加。

2018年10月31日,中原证券前往易成新能开展进场工作,讨论了开封炭素装入易成新能的工作安排,要求易成新能马上停牌。

2018年11月1日,易成新能召开项目启动会暨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易成新能、开封炭素及中原证券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参会。会议期间,易成新能就停牌条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电话咨询。

2018年11月2日股票收盘后,易成新能安排人员联系开封炭素全体股东签署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

2018年11月3日,平煤神马集团召开2018年第四十二次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同意易成新能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开封炭素100%股权的重组事宜。

2018年11月4日,易成新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开封炭素100%股权。

2019年1月10日“易成新能”股票复牌,并公告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意向性预案(修订稿)》等文件。

二、买智勇内幕交易“易成新能”

(一)买智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万某福、杨某民有接触联络

2018年11月1日,河南省国资委副主任兼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处长李某寰到平煤神马集团调研,杨某民、买智勇等接待。当天中午,李某、万某福、杨某民、买智勇等陪同李某寰共进午餐。下午,杨某民、买智勇陪同调研。此外,买智勇与万某福在2018年11月1日中午有2次通话联系。

(二)买智勇利用“买智勇”账户交易“易成新能”

1. 账户开立、控制及交易情况。

买智勇于2013年4月26日在中原证券平顶山建设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2××××894和深圳股东账户015××××651。

2018年11月2日“买智勇”账户买入“易成新能”股票的资金来源于其账户2018年10月卖出“易成新能”股票的存量资金,账户无新增资金转入。

“买智勇”账户由其本人决策下单,交易设备为其本人办公室台式电脑及其本人使用的手机号136×××××056。

2018年11月2日,“买智勇”账户买入“易成新能”332,000股,买入金额1,426,651.89元,实际获利387,577.39元。

2. 买智勇交易“易成新能”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2017年,“买智勇”账户无股票交易,2018年1月至10月,“买智勇”账户仅交易“易成新能”一只股票,且为单向卖出。买智勇曾作为管理层入股而持有“易成新能”,2014年5月解禁后,其分别在2014年、2015年进行了部分减持,剩余347,000股直至2018年10月24日全部减持完毕。但距减持完毕仅6个交易日后,“买智勇”账户便全仓反向以更高的价格买入“易成新能”。

买智勇交易“易成新能”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平煤神马集团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工作记录、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流水、交易下单IP地址、Mac地址、通讯记录、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买智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买智勇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2018年11月1日的调研活动、工作午餐均不涉及本案重组事宜,当事人与万某福的通讯联络,从工作岗位、职责和通话时长而言,都不可能涉及内幕信息。故买智勇未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接触、联络过程中获知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其二,2018年8月,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的年中工作会中明确提出,“推进易成新能与开封炭素的资产重组”,2018年8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了易成新能与开封炭素资产重组的预测分析,并被新浪财经、东方财富网等网站转载。因此,本案内幕信息已是一定范围的公开消息,不具备内幕信息的未公开性。其三,买智勇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股票能做出合理解释。买智勇于2018年10月19日至24日卖出股票,系重组事宜从2018年8月至10月一直无动静,买智勇丧失信心,以及家庭开支的问题。2018年11月2日重新买入股票,系资本市场出现利好,“易成新能”在10月底的几天内持续放量上涨,买智勇感觉坚持持有多年的股票可能被自己卖在了最底部,经仔细考虑和思想斗争后,对集团筹划重组事宜重拾信心,再加上股票价格相差不大(4.12元均价卖出,4.31元均价买入),于是在11月2日又全仓购回。其四,有关违法所得的计算有误。

经复核,我会认为:1.买智勇获知内幕信息的渠道,并不局限于11月1日的工作餐或者电话联络等具体的场景,而是买智勇在11月1日这一天,因调研接待而与万某福等3名内幕信息知情人都有接触,结合买智勇交易行为异常且没有合理解释,我会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故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工作会议及媒体对重组意向的预测分析报道,均不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开。本案所涉内幕信息在易成新能于2018年11月6日披露前具有未公开性。3.买智勇2018年10月19日至24日卖出股票的资金并未转出股票账户,因此其以“家庭开支”作为卖出的理由并不合理。2018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易成新能”下跌0.94%,股价从10月25日的4.22元最低跌至4.04元(10月29日),10月29日至10月31日“易成新能”成交量逐日减少,故从“易成新能”实际走势看,并非当事人所述“持续放量上涨”。此外,资本市场利好跟其在卖出短短6个交易日后又对集团筹划重组重拾信心没有必然关联。综上,买智勇2018年10月19日至24日卖出账户所持“易成新能”,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联络的次日,即“易成新能”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又全仓反向购回,从9:28到14:25,委托下单46笔,买入意愿坚决,且买入价格高于之前卖出价格。买智勇交易“易成新能”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高度吻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买智勇对其交易行为没有合理解释。4.针对买智勇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买智勇违法所得387,577.39元,并处以1,162,732.1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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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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