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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探索推行“反腐利器”,今后行贿或被“拉黑”

中国新闻周刊2021-03-26 18:10:456

“拉黑”是制度反腐的体现

行贿,今后将会被拉入“黑名单”。

3月15日,新华社公布的十九届中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全文)提到,“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严肃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行为”。

3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微信在题为《今年,将制定和完善这些制度机制!》的文章中,也专门提到上述“黑名单”制度。

那么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到底有怎样的内涵,什么样的人可能被“拉黑”,如果被“拉黑”又将有怎样的后果?

“暂停”的反腐利器

行贿“黑名单”制度曾被视为反腐利器,该制度从诞生至今已近20年,其间几经变革,如今又将探索推行。

2002年浙江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推出行贿人“黑名单”,将1998年以来办理的建筑领域贿赂案件纳入到行贿资料库中,并向相关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对于这一创新,最高检曾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并牵头在多个部委、多个省份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2006年,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被最高检推向全国。

2012年,行贿人“黑名单”在国家层面实现全国联网。然而运行数年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于2018年8月停止。

当时官方解释是(在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中)反贪部门从检察院转隶到纪委部门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与检察职能不符,检察机关掌握的信息也不完整。基于以上信息,行贿档案查询工作不宜继续开展。

近年,反腐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多次在不同场合建议改革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去年12月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主办的有关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上,他又正式提出了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建议。

彭新林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称,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停止的另一个原因是,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职能转隶到监察委后,该查询系统并未一同转隶,因为这涉及工作衔接、职能调整、工作流程重塑、职责关系厘清、数据收集扩容等实际问题。

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在国家层面虽然停止,但地方仍然在探索。比如此前媒体报道,厦门集美区曾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库”。国家医保局也拟建信用评级,药企商业贿赂等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

2020年,湖南曾将涉及贿赂问题的13家企业、36名个人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列入黑名单者将受到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等联合惩戒。这被外界解读为地方版“行贿黑名单”。

行贿“黑名单”曾被视为反腐利器。据最高检此前统计,2012年至201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34万次,涉及单位579万家,个人791万人。其中超九成查询与项目招投标环节有关。在这期间,有关部门和业主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2090家和个人2426人进行了处置。

如今这一反腐利器又将探索推行。彭新林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之所以不断呼吁推进该制度,主要是出于促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考虑。同时,行贿“黑名单”制度在预防腐败犯罪、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暂停也是因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然会带来相关制度衔接和补阙的缘故。在反腐向纵深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发展的新形势下,有价值的“黑名单”制度值得继续探索推行。

让“围猎者”付出代价

在反腐领域,近年一个明显的变化是行贿受贿一起查。这一点在官方文件的表述中即可看到。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到腐败是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

之后,十九届中纪委多次全会中都提到了行贿受贿一起查的问题。比如十九届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到,“‘围猎’和甘于被‘围猎’交织等问题依然突出”,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再如,十九届中纪委四次全会部署2020年重点工作时也曾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

十九届中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就在今年3月24日,中纪委官网刊文指对行贿行为零容忍,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

此外,在地方层面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其中,最为出名的莫过于陕西前首富高乃则。他是陕西一家煤业集团公司的法人,于2020年3月因涉嫌行贿犯罪被立案调查。陕西省纪委监委官网秦风网与《中国纪检监察报》均对此事进行了评论。

秦风网在文章《高乃则被立案调查释放了什么信号?》提到,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由注重调查受贿,向受贿行贿问题并查转变,让“围猎者”付出应有代价将成常态。

显然,探索推进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对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深化发展,与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一脉相承。

对于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多位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的商人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一位在北京经商的人士表示,建立黑名单对净化营商环境是有好处的,但不要标准过低。

一位在四川经商的人士表示,要区分是主动行贿还是被索贿,被索贿的人不应该进“黑名单”。

南方某省商会会长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行贿人“黑名单”是反腐利器,但利器不能随便用,要慎用稳妥使用。首先竞争机会并不是十分公平,企业家在竞争中面临资金、经营等多方面的压力。其次,企业家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名单”的标准不要过于低。

中部某省原工商联主席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要出台有关行贿“黑名单”的实施细则,拉入“黑名单”的标准要十分明晰,而且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要“一刀切”,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同情节。“请客吃饭是非常普遍的情况,那么这算不算行贿,送点小礼物算不算行贿?”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最好能稍稍有一点灵活度。

而彭新林表示,在提出“黑名单”建议前,他也曾与商人群体有过交流探讨。很多企业家并不反对,合规制度做得比较好的大企业更是认为非常有必要。同时企业家群体也强调,要分级分类有时限,更不能“一刀切”。

实际上,也有商人担心在当前的经济背景下,推行这样的“黑名单”制度,可能影响企业经营,甚至对经济发展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彭新林则认为,对此要辩证看待,不能因噎废食。“黑名单”制度在预防贿赂犯罪、倡导合规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确实有重要价值。关键是要把制度设计得更科学、合理,既发挥其正向功能,同时又避免其负面作用。

专家:让“一本万利”变成“高风险作业”

行贿人要被“拉黑”。那么“拉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检察日报》曾在题为《揭秘行贿“黑名单”》的报道中提到,行贿人“黑名单”是检察机关将立案侦查并经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以及相关联的受贿罪等信息整理、存储而建立起来的。只要有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按规定进行查询。根据查询结果,相关部门及单位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

报道还提到,上了“黑名单”也不是“一棍子打死,永无出头之日”。只要不再犯罪,经过10年,检察机关就不再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如今,国家层面行贿人“黑名单”系统已暂停,其标准也无从谈起。但从地方查处的实际案例看,如今地方“黑名单”标准似乎比过去国家层面行贿人“黑名单”的标准更为严格。

就在今年3月2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题为《西安剑指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 76人纳入行贿黑名单》的文章提到,西安市将“围猎”领导干部、有行贿行为的76人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联合惩戒。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行贿人“黑名单”记录的是已被法院认定为犯有行贿罪的人。而现在地方“黑名单”的标准是有行贿行为。

彭新林表示,以往实践中常有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如今无论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是最高检都意识到要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把行贿、受贿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统筹推进贿赂犯罪的治理。

彭新林还表示,从长远看,在地方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还是要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筹,组建国家层面的行贿档案数据信息库。同时完善配套的联合惩戒机制,使贿赂带来的“一本万利”变为“高风险的作业”。至于拉入“黑名单”的具体标准,彭新林表示要科学分类分级,审慎制定。

反腐法治研究专家,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赵赤教授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实际上反映了反腐“零容忍”的态度。哪怕行贿数额不是很大,也应该严肃处理。

赵赤还提到,从全球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腐败也越来越趋向于“零容忍”。如果行贿人达到了行贿罪的标准,那就适用刑事标准。如果未达到刑事标准,则可以采用其他手段来处置。当然,具体制度上则宜在多方考量的基础上予以稳妥合理的设计,避免简单。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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