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05213

张文显:以法律反制守成大国对我国智能科技的打压

北京日报客户端2020-08-25 11:22:280

原标题:张文显:以法律反制守成大国对我国智能科技的打压

科学是智能社会法律秩序的第一要义,是法治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与以往的法律秩序不同,当下的立法是为智能科技、智能社会立法,以调整科技关系、规范科学行为、引导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科技让生活更美好”的目标。

智能社会是科学带来的,我们确立法律秩序更要“讲科学”,坚持“科学立法”,尊重科学技术创新、顺应科技发展规律、探索智能化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把法律秩序建立在科学认知和规律真知的基础之上。

毛泽东同志在主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时候指出,“搞宪法是搞科学”,强调以科学的态度和科学方法起草宪法文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

不要过分担忧智能科技的负面影响而误用规则阻碍了它的发展进步

智能社会是科技赋能型社会。智能社会的活力和生机在于科技创新,科技不仅成为第一生产力,而且成为人民福祉的重要来源,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第一推动力。

2017年我国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作出科学判断,指出:“人工智能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把发展人工智能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是故,法律要以激励和保护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为首要原则,推进中国智能科技占领世界科技的制高点。

{image=1}

在智能科技的规律还没有完全展现出来、智能科技对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的影响尚无法做出科学评估的情况下,不要过分担忧智能科技的负面影响,而误用规则阻碍了它的发展进步。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始终解放思想,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的理念,秉持“包容审慎”的态度。

应对智能社会的易变特征,立法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度的超前性

智能社会是易于流变的社会。可谓日新月异,一切都在快速改变中。既往的社会形态,例如农业社会,上千年没有显著变化;工业社会上百年、数十年没有根本性变化,所以法国民法典有效实施了二百年,德国民法典有效实施了一百多年;而信息社会、智能社会,则是十几年、几年一个样。

例如,作为智能社会支柱之一的移动通信,在过去50年间已经发生了从1G到2G、3G、4G的革命,目前已经开启了5G时代,一些国家和企业已经开展面向6G的研发和布局。

再如,从信息技术融合应用角度来看,以相对传统的司法系统为例,我国法院系统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才开始信息化建设,而近几年已建立起汇集了9千多万篇文书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建设了互联网法院,开展了智慧法院建设。2019年全国97.8%的法院支持网上立案,其中高级法院达到100%。新冠疫情期间,许多法院开展了在线庭审。

面对异常迅猛的科技发展和社会变化,法律应接不暇,刚刚制定或修改的法律马上就不管用了,法律的稳定性优势难以维持。应对智能社会的易变特征,立法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度的超前性,立法和修法要提高效率。更重要的是法律模式要创新,法律要更加开放和兼容,给其他规则的出现和使用留有更充分、更方便的接口,让司法通过法律解释、自由裁量等能动方式承担一定的应对社会变化的“造法”功能。

应对智能科技带来的风险,法律必须挺身而出

智能社会是风险变数最大的社会。风险丛生、风险叠加、风险度高是智能社会的显著特征。智能科技在带给人类巨大进步与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诸如科技异化风险、网络暴力风险、算法歧视风险、非法移动跟踪风险等,这是人人都可感知并时常遭遇的普遍风险。

在传统社会,很多风险是个别性、局部性、偶然性的,而在信息社会和智能社会,大多数风险具有快速蔓延性、急剧增强性。

而同时,个人甚至群体对于风险的识别能力、预防能力、控制能力严重不足,这就很容易演变为大规模公共风险。科学家们早就提醒人类对科技的严重风险要有清醒的认识。

例如,英国科学家贝尔纳在《科学的社会功能》中指出:“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身既为我们揭开了改善人类生活的前景,也为我们开辟了毁灭人类的可能性。”

美国科学家霍金甚至断言:“人工智能的成功有可能是人类文明史上最大的事件。但是,人工智能也有可能是人类文明史的终结。除非我们学会如何避免危险。”

著名企业家马斯克也指出,当前对人工智能的学习速度可能有所低估,需要密切监管以防止其成为“严重的公共危险”,需要建立起监督机构,人工智能之危险尤甚于核武器。

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多次提醒我们:“要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要整合多学科力量,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社会问题研究,建立健全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伦理道德。”应对智能科技带来的风险,法律必须挺身而出。

以法律反制对我国智能科技的打压

智能社会是全球化时代的社会形态。全球化与信息化、智能化属于同一个时空,20世纪60年代互联网的诞生既开启了全球互联的信息化时代,也开启了信息交互的全球化时代。

进入21世纪之后,全球化的速度进一步加快,正在有力地改变以至颠覆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文化形态、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也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治理体系。全球化深入发展,把世界各国利益和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尤其是在智能科技领域,全球化早已成为新常态。

智能科技的很多问题不再局限于一国内部,很多挑战也不再是一国之力所能应对,全球性挑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人工智能安全、区块链陷阱等方面的法律规制均需要国际思维和国际协调。全球化必然把科技竞争从国内带向国际、

从区域带向全球,这就必然引起世界范围内数字鸿沟、两极分化、治理赤字、秩序危机等问题,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感受到压力和冲击。

因此,国际上出现了“反全球化”“逆全球化”的舆论和思潮,一些守成大国甚至动用政策和法律打压我国智能科技企业和研究机构,遏制我国在5G、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领域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以辩证思维和全球思维分析利与弊、机遇与挑战,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规则体系和市场秩序,并以法律反制对我国智能科技的打压。

同时,我们也应当以诚信和自信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科技研发和运用的原创性、透明度、开放度,接受技术评估、产权识别和安全审查的国际合作,努力使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有效衔接、相辅相成。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光华法学院名誉院长)

责任编辑:朱学森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