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平台企业滥用垄断地位亟待监管整治
作者:社论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迅速,对改善经济效率、提升生产力和便利消费者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平台企业壮大后,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及公平竞争等问题不断出现,引发了监管层的关注。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针对平台经济“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管。而这些问题,正是近几年大众所熟知的互联网大平台毛病,且深受消费者诟病。
比如针对平台企业盛行的“二选一”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了认定是否构成限定交易重点考虑的两种情形,一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惩罚性措施实施限制从而产生直接损害时,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激励性方式实施限制,虽然可能会具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如果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也将被认定为限定交易行为。
回顾近些年平台企业发展历程,大多是先补贴消费者以获取客源,补贴的资金往往来自各类风投机构,其目的是通过“烧钱”挤掉同行占领市场,一旦占领市场后,往往就开启“收割”模式。对入驻商家“二选一”,对消费者大数据杀熟比比皆是。如携程、美团等对老客户“杀熟”,频频见诸报端。
而且,与传统经济时代的“数一数二法则”不同,互联网打破区域分割之后,逐渐演变为“赢者通吃”,即第一名比第二名到最后一名加起来还要多很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传统经济时代难以想象的,包括平台可以操纵商品和服务价格,抽取高额的佣金抬高社会运行成本。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对于垄断的监管一直颇为重视,美国曾在1890年就通过第一部反垄断法,而后反垄断法体系不断完善。针对近年科技寡头垄断用户数据、透支社会资源,也十分重视。统计显示,过去四年谷歌遭到27项反垄断方面的调查,罚金数额超过96亿美元,两项指标皆为全球第一。
就中国而言,虽然互联网发展时间短,但崛起速度非常之快,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对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放任政策。不过就目前来看,受益于人口红利快速崛起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其弊端和危害性不断显现,包括加重社会运行成本、集聚金融等风险和拉大贫富差距。因此,不论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还是节制资本的角度,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都势在必行。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平台经济出现问题是传统经济中十分罕见的,很难用传统的反垄断思路来进行分析,这也导致之前诸多相关案件久拖不决。比如确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从全球范围看都是一大难题,征求意见结合平台经济特点列出了参照条件和指标,对于规范平台竞争的秩序非常有价值,不过仍需业内人士的完善及实施过程中的修正,确保法规有的放矢,助力精准监管。
应该说,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出炉,表明监管层已关注到平台经济一家独大后的副作用,并致力于降低负面冲击。虽然短期内互联网巨头们的垄断地位很难被撼动,但有必要利用行政手段逐步改善,促进市场竞争良性运行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平台企业而言,不应过于受资本驱动,在经营过程中需注重社会效益,滥用垄断地位遭受监管惩处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