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应严防偿付风险
原标题:社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应严防偿付风险
自2015年财政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改革以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下称“专项债”)在支持重点领域和补短板项目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形势下,专项债更成为实现“六稳六保”目标的重要手段,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事情总有两个方面。近年来专项债规模大幅攀升,远超偿债主要来源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而部分专项债项目收益“注水”,过高估计专项收入,也潜藏风险。日前,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强化专项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对专项债项目“借、用、管、还”实行逐笔监控,确保到期偿债、严防偿付风险。这是未雨绸缪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新增专项债发行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发行规模总体持续扩大,二是还债期限持续延长。2015年至2019年,新增专项债发行限额分别为1000亿元、4000亿元、8000亿元、13500亿元、21500亿元。到了今年,部分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专项债的发行规模进一步大幅增加:截至10月底,今年累计发行新增专项债35466亿元,全年这一规模预计接近37500亿元。
2018年和201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平均发行期限分别为6.1年和10.3年,今年前三季度已上升至15年,这当然包含专项债发行期限的延长。发行期限的延长,虽然可以更好地匹配项目建设周期,但一些专项债项目期限明显过长,存在人为将偿债责任后移的不良倾向,这使得地方政府还债压力减小,某种程度上也助长其举债的“热情”。借债是我,还债未必是我。简单举例来说,一个地方地铁修起来了,场面上很好看,但有多少人乘坐,能否产生效益,将来的债务怎么还,那就是以后的事了。
要严防专项债带来的偿付风险,就必须从四个方面做文章,也就是管好上述《意见》中所说的“借、用、管、还”四个环节,其中,“借”和“还”把住了两头,是关键中的关键。
首先要看“借”,就是说谁具有“借”的主体资格,给谁借,借多少。
专项债发行要与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相适应。对于一些本来债务负担较重、债务率较高的地区,要注意防范债务风险;对于政府债务负担较轻、债务率较低、偿债能力较强的地区,则可以相应分配更多份额。虽然说需要避免“马太效应”,但专项债毕竟有其特殊性,所投入的项目收益能否顺利实现是关键。至于地区平衡发展等问题,可以采用其他的投入方式去解决,未必是用专项债。
同时,要确定好“借”的资格,还要专项债发行更加市场化,杜绝行政干预。
上述《意见》指出,要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要从源头上设计策划好项目,增强项目经营性收益的确定性,坚决杜绝行政干预和所谓的窗口指导。
其次是要严格“还”的责任,要使专项债的相关信息更加公开、透明。
对专项债来说,有收益才有还本付息的能力,随着上述《意见》的出台,一些没有前景的项目具体情况捂着盖着是不行了。因为《意见》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专项债信息披露力度,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意见等。地方债存续期内,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披露对应项目上一年度全年实际收益、项目最新预期收益等信息。如新披露的信息与上一次披露的信息差异较大,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
总之,当前专项债的发行规模不断扩大,而所投入的项目有的良莠不齐,一些项目带有地方急于发展的色彩,有的项目甚至连运营期间的利息都无法支付,这都值得警惕。上述《意见》从“借、用、管、还”四个环节入手正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责任编辑:逯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