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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弟:审计机构多努力 资本市场风险降一分

证券时报网2021-03-04 04:40:401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审计机构多努力 资本市场风险降一分

证券时报记者 朱凯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提交了4份建议,包括《关于厘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建议》、《关于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建议》、《关于税收支持赋能科技创新的建议》和《关于完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监管商业银行涉及上市公司资金池业务的建议》。

朱建弟建议,应当对证券服务机构故意和过失情形下分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相应区分。他认为,厘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并且责罚相当,是推进注册会计师健康发展的保证。

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朱建弟表示,提升审计执业能力,首先要牢固树立重质量、讲诚信、守规矩的理念;为了保障各中介机构能够充分适当履行职责,不应对中介机构苛以过重乃至于超出其职责范围的注意义务,而是需要保持一定的平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欺诈是高压线,一旦触碰,对项目合伙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意味着灭顶之灾,必须始终坚持“零容忍”。

认真落实

项目质量主体责任

前不久,中国证监会通报了2020年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处理情况。对此,朱建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提升审计机构执业能力,首先要牢固树立重质量、讲诚信、守规矩的理念。要认真落实对每个项目质量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审计业务关键环节的指导、监督和复核,认真识别和应对项目涉及的重大风险。

朱建弟指出,高质量的专业服务需要高质量的专业能力,合伙人要带头学习专业知识。审计工作需要团队合作,不能单打独斗。要高度重视团队建设,关心员工成长,妥善解决员工合理诉求。

关于市场环境和制度建设,朱建弟表示,从资本市场的职责分工看,上市公司及其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各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如果上市公司或者部分中介机构的意见存在虚假陈述并且受到行政处罚,那么应单独追究上市公司及相应中介机构的责任,而不能不加区分地要求所有主体承担同等责任。

他建议,为了保障各中介机构能够充分适当履行职责,不应对中介机构苛以过重乃至于超出其职责范围的注意义务,而是需要保持一定的平衡。否则,动辄得咎必然会打破各方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投资者的理性成长。

关注重点审计项目

的风险把控

去年下半年,证监会对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后,对其作出立案调查。对此,朱建弟认为,结合目前的执业和监管环境,以及立信的审计项目情况来看,今后要高度关注重点审计项目的风险把控。对涉及业绩下滑、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连续两年亏损、子公司控制权转让、存贷双高、商誉减值测试、标的公司业绩补偿、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报告以及出现举报等事项,必须给予重点关注。

朱建弟认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欺诈是高压线,一旦触碰,对项目合伙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意味着灭顶之灾。必须始终坚持对任何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零容忍”,高度关注上市公司与财务造假和欺诈相关的舞弊风险。务必在收入、资金等重要财务报表项目和重大非常规交易等审计领域,认真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反舞弊核查程序。他表示,审计机构多付出一点努力,就意味着资本市场的风险降低一分。

尽快制定上市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

今年全国两会,朱建弟提交了《关于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建议》。他认为,为了更好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精神,建议尽快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通过立法形式监督《意见》的实施,并使各相关单位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发展,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

朱建弟建议,应结合新《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新精神和新内容,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股票质押、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把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纳入监管范畴。建立起公司自律、行业监管、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并存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体制,提高上司公司质量,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合理界定

会计师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朱建弟今年提交的《关于厘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建议》认为,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审计失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责任范围和过错程度应当匹配。

为此他建议,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包括更合理地认定和划分财务信息披露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并以此为基础考虑可能涉及的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通过推动人民法院公平贯彻责罚对等的原则,为各方主体营造高效、透明和公正的监管环境。

应当对证券服务机构故意和过失情形下分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相应区分,即:证券服务机构明知委托人虚假陈述,而故意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应与委托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因过失制作、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委托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由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科技企业享受政策仍存堵点

朱建弟在《关于税收支持赋能科技创新的建议》中提出,近年来,在创新主体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也看到目前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及时与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有效契合,科技创新企业在享受政策时仍存在堵点、难点。为此他建议,优化企业股改政策,助推科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首先,对非上市企业采用搭建持股平台方式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视同员工直接取得股权激励,允许其享受现行递延纳税政策。其次,扩大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分期缴税的优惠范围,从支持科技创新企业上市融资的角度出发,可扩围至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全部企业,不再限制企业规模,助力科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快速成长做大做强。

他认为,完善重组中个人所得税政策,鼓励科技创新企业优化兼并,强化成果转化支持,激发各类主体科技创新活力,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助于我国加快突破核心关键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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