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银保监会:银行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15%
原标题:央行、银保监会:银行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15%
1月14日,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修订。
据悉,为支持企业资金周转和优化信贷结构,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为持票企业提供贴现融资、商业银行之间转贴现交易,并为商业银行提供再贴现融资,对支持企业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多样化,部分票据的功能和性质发生变化,《办法》对承兑和贴现的管理滞后于市场发展实践。根据票据业务发展变化和金融市场宏观管理需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修订完善《办法》,加强票据承兑和贴现资质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保护中小企业权益,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办法》修订稿包括总则、承兑、贴现和再贴现、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四十二条。在内容方面,一是明确承兑和贴现资质要求。承兑、贴现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符合监管要求。承兑人应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具有真实交易关系。
二是加强风险防控。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承兑人存款规模的10%。三是缩短最长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企业、财务公司、银行未按要求披露票据承兑信息的,不得开展票据业务。五是加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对超出承兑限额和付款期限、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逾期兑付、无真实交易关系承兑贴现、欺诈骗取承兑贴现、未经许可从事票据贴现的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张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