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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乐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重生还是终止上市?

界面2022-02-19 14:2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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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吴治邦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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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网通信”余震仍在继续,ST凯乐(维权)(600260.SH)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

2月18日晚间公告显示,2022年2月17日,ST凯乐收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州中院”)通知,债权人湖北鑫轻塑化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鑫轻塑化”或“申请人”)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荆州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根据公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ST凯乐尚未清偿湖北鑫轻塑化的到期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11.99万元。上述金额虽不大,但湖北鑫轻塑化的申请一旦获得法院受理并进入重整程序,却足以对ST凯乐后续带来多重影响。

企业破产法第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一旦企业被受理破产重整,债权人对公司的动作将受到破产法的制约。一旦重整计划得以实施,将会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ST凯乐在公告里指出,如果法院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重整不同于破产清算,是以挽救债务人企业,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司法程序。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当前ST凯乐大量的资产正在被查封及申请变卖。如1月14日晚间公告显示,债权人要求法院判决对被告ST凯乐持有的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的 2463.998495万元/万股的质押股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令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 2020 武汉市市不动产证明 第 0049977号》登记项下,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 108 号凯乐桂园的88套批量抵押房屋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从上述信息来看,债权人已经对ST凯乐采取了诸多行动。如未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将会出现众多债权人一拥而上的情形,ST凯乐的未来前景将极其堪忧。

不过,正如ST凯乐所提及的那样,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那么,ST凯乐的未来是重生还是终止上市?

责任编辑:陈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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