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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首杀人旧案称为戒酒 二审无罪申请国赔被拒

澎湃新闻2020-08-20 14:19:080

原标题:男子自首认下杀人抛尸旧案称为了戒酒,二审无罪申请国赔被拒

“我想戒酒,想在监狱度过余生。”这是河南中牟县男子张铁刚投案自首的理由。2016年3月14日,张铁刚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认其14年前曾杀人抛尸的事实。一审被判死缓后,张铁刚提起上诉,被改判无罪。

2020年6月16日,曾被羁押1318天的张铁刚向郑州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各项赔偿申请共计1314033元。但该国家赔偿申请于8月11日被郑州中院驳回,理由为:“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张铁刚的供述,其认下的这桩命案疑似发生在2002年,张铁刚自首时称他为这起命案“纠结了14年”。不过,澎湃新闻检索多个司法公开网站,均未查到上述前述故意杀人案更多信息。

8月19日,澎湃新闻联系到张铁刚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其表示需要征求张铁刚本人意见,才能决定是否接受采访,但截至记者发稿该律师称仍未联系到张本人。该律师透露,张铁刚不服郑州中院国家赔偿决定,准备向河南高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自首后一审被判死缓终审改判无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8月11日公布的一份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2016年3月14日,张铁刚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认其杀害王秀华并抛尸于东风渠内的事实。

2016年7月21日,郑州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张铁刚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害人家属王友军、刘素兰向郑州中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8年5月23日,郑州中院作出(2016)豫01刑初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铁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铁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友军、刘素兰直接经济损失丧葬费二万一千三百三十五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铁刚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友军、刘素兰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2018年10月29日,河南高院作出(2018)豫刑终3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郑州中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9年7月11日,郑州中院以(2018)豫01刑初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张铁刚无罪。2019年10月24日,张铁刚被释放。当年11月8日,郑州市检察院以郑州中院无罪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张铁刚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向河南高院提出抗诉。

不过,2020年4月14日,河南省检察院决定撤回该抗诉。4月29日,河南高院准予撤回抗诉。

该国家赔偿决定书并未载明判决张铁刚无罪的理由为何。

6月16日,共被羁押1318天的张铁刚以重审无罪为由,向郑州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张铁刚申请称,在押期间及目前本人精神及身体均遭受巨大痛苦与折磨,背负杀人犯罪名长达三年,其家人亦承受巨大精神折磨与心理压力。爷爷92岁高龄,几乎难以承受如此打击,其父母及兄弟姐妹也整日以泪洗面,两个未成年子女在青春期错失父爱,在议论与歧视中成长,无法正常接受教育,家庭生活已举步维艰。且一审有罪判决认定张铁刚于凌晨翻墙跳入隔壁异性邻居住处,因被害人喊叫,张铁刚将其掐死,此事实的认定也对张铁刚名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综上,错案给张铁刚及其家人带来毁灭性打击,对张铁刚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因此,张铁刚要求郑州中院在河南省省级媒体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457016.5元;赔偿其误工费457016.5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0元;以上共计1314033元。

自称为戒酒而自首认下命案

前述郑州中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在审查张铁刚的国家赔偿申请时,郑州中院对其投案自首经过及有罪供述内容进行了审查。

郑州中院查明,2016年3月14日,张铁刚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认其杀人抛尸的事实。3月15日,其被警方刑拘。张铁刚投案后,其亲笔供词及讯问笔录对其杀人及抛尸的事实均予以供认。

郑州中院还查明,在2016年10月13日庭审笔录中,在问及为什么投案时,张铁刚称:“纠结了十四年,这期间我的生活一团糟。之前判刑时没有说出这个案子……我当时也不知道她怎么死的,我投案时做的笔录关于事情经过的部分不属实,是听说被掐死的。我抛尸时自己考虑感觉是掐死的,现场没有工具。我在她房间,她在床上躺着,我在床边趴着,我清醒时已经包裹好了,我没有仔细看,我拉了一下开了,我又系了一下……这个案件对我影响太大了,我没法戒酒,就想借这个事戒酒了,我投案有一部分这个原因,我投案时想引起公安重视,让他们去查这个案件,我也想知道事情经过……我看到被害人时某被被单包着,我是把尸体拖出去的,我是抓着被单拖的,期间开了一次,我又随手系了一下。我发现她死之后我先把她藏在床箱子里,当天晚上抛的尸……”

公诉人出示张铁刚供述时,张铁刚称:“我不否认这个事实,虽然事情经过记不清,供述是我说的。”“案发经过我都记不清,在公安的供述是临时想的说的,还有听说的,还有比较零碎的记忆。我没有理由杀她,也不认识无冤无仇。”张铁刚在自行辩护时称:“我投案,想弄清事实真相,我不否认这件事,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我杀人的事实,如认定故意杀人,我也无话可说,自己投案自首。”在法庭辩论时,张铁刚称“只根据供述,而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我杀人的事实,但是我不否认这件事,我只想弄清事实真相。”“我是自首,我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我的作案情况的情况下投案的。”在最后陈述时,张铁刚称:“我接受判刑,希望公正、从轻判刑。”

在2019年庭审中,在问及张铁刚自首的原因时,张铁刚称:“因为我喝酒,我想戒酒,想在监狱度过余生”。

郑州中院审查后认为,《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定张铁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因张铁刚自己投案称其杀害王秀华并抛尸。张铁刚投案后,其亲笔供词及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均对其杀人及抛尸的事实均予以供认,且在2016年10月13日庭审中张铁刚承认抛尸,因此赔偿请求人张铁刚被判处刑罚系因其本人行为导致的,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张铁刚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20年8月11日,郑州中院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张铁刚的国家赔偿请求。

据张铁刚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张铁刚不服郑州中院的决定,准备向河南高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责任编辑:武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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