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刊评:个人破产法试点既要破冰也要破除公众疑虑
原标题:个人破产法试点既要破冰也要破除公众疑虑
【说法不武】
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全国立法积累经验,期望全国版的个人破产法适时启动立法进程。
刘武俊
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企业破产法出台14年后,千呼万唤的个人破产制度终于在深圳特区破冰。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他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当今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条例》给债务人“松绑”的同时是否可能被“老赖”钻空子、“个人欠债不用还”,是否会纵容“老赖”,无疑是社会热议的焦点。
个人破产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立法,过去个人资不抵债,只能够选择失联等消极形式,现在可以走合法的个人破产法律程序,也就是个人破产也应该纳入有序常态的法定轨道。“个人破产”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案了事不结”问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会导致一些从事生产经营而负债难以清偿的个人,很可能长期处于“失信被执行人”状态,影响其个人日常生活。有了法定常态的个人破产制度,任何人都要加强对其他人的偿债能力调查,不然遭遇风险兑现就会自行承担损失。尽管个人破产法给了债务人合法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但为了约束债务人随意申请破产,《条例》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债务人提出了约束。《条例》指出,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而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以申请免除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设计首先对债权人有利,遇到老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这样把老赖所有的资产都给拿来清算,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个人破产法不仅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松绑”,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退出途径。
《条例》规定了个人破产的限制消费措施,债务人将在“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方面受到限制。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进行的消费行为包括选择飞机商务舱、在三星级以上宾馆进行消费。此外,债务人还不得购买不动产和机动车辆、外出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以及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在从业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推广依然缺乏制度配套,特别是个人信用体系依然是较突出的短板。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仍然仅仅以银行的信用体系为主,对个人信用的全社会综合管理体系仍然有欠缺,对失信人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制仍然残缺不全。因此,如果要在全国推广个人破产制度,就必须尽快补齐个人信用体系的短板。另外,个人破产生效后并不是完全消除所有的债务,也不是完全不用归还债务,对一些债务仍然具有偿还责任和义务,因此,个人破产立法中应进一步研究论证并明确个人破产后仍然需要清偿哪些债务,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进行清偿债务。
一言以蔽之,深圳的个人破产法试点既要制度层面破冰,也要用完善的制度设计破除公众有关纵容老赖的疑虑。期待社会主义示范区深圳积极先行先试,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全国立法积累经验,期望全国版的个人破产法适时启动立法进程。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责任编辑:戚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