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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港澳企业在自贸片区投资拟取消所有准入限制

新浪财经综合2020-09-02 08:22:090

原标题:两项特区立法赋予前海更多先行先试权利 港澳企业在自贸片区投资拟取消所有准入限制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赋予前海这片更多先行先试的权利。条例提出,进一步降低投资准入门槛,探索对港澳企业在自贸片区内投资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条件,促进与港澳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

实行“非违规不干预”管理模式

据了解,两个条例的出台旨在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法定化,并以特区立法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护航前海发展。

进一步扩大投资开放是两个条例的突出特点。在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模式上,除各地已有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外,《自贸片区条例》创新提出“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旨在探索创新高水平的外商投资监管服务机制,探索实施国际投资自由。

同时,逐步放宽或者取消境外投资者在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资质要求、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

在前海设立粤港澳创新特别合作区

不断深化与港澳的合作是自贸片区的重要任务。《自贸片区条例》简化港澳企业在自贸片区的设立手续,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商事主体在自贸片区登记后,即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此举突破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当前,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主要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等形式进行。

在医疗领域,港澳已经依法批准上市但未获境内注册批准的临床急需药品(不含疫苗),可以在指定的自贸片区医疗机构使用。在金融领域,推动自贸片区与港澳开展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金融产品跨境交易,探索单一通行证制度,构建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机制。

在创新合作方面,《合作区条例》提出,设立粤港澳创新特别合作区,支持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创新平台。在信用合作方面,推动深港信用产品互同。对合作区范围内信用等级优良企业,可以在贸易监管、外汇管理、税收征管方面适当提供便利措施。

支持自贸片区开展技术移民试点

人才政策是立法的亮点之一。两个条例均提出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会计、设计、专利代表等服务领域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可在前海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以吸取更多境外人才参与前海开发建设。

《自贸片区条例》还提出,支持自贸片区开展技术移民试点,简化外籍人才在自贸片区工作、出入境、停居留等手续,支持自贸片区外籍技术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包括技术移民试点在内,对于符合改革方向但暂时不具备条件立即实施的创新措施,《自贸片区条例》授权可进行一系列探索,为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允许利用土地开展不超五年短期经营

《合作区条例》突破国内一次性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为40年的限制,允许前海管理局探索土地出让的弹性年期供应。前海管理局可以利用前海合作区未供应的储备用地开展不超过5年的短期经营,也可以根据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土地开发时序,建设可循环利用、结构相对简易的短期利用建筑。短期利用建筑使用期限为5年以上,20年以下。

同时,《合作区条例》变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该条例还鼓励支持深港法律服务业深度合作,探索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律师事务所登记执业的港澳律师在前海合作区代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责任编辑:薛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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