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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索命”:恒丰银行“7亿巨贪”姜喜运迎二审

中国经营报2020-09-09 07:30:200

原标题:代持“索命”:恒丰银行“7亿巨贪”姜喜运迎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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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营报《等深线》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一家银行的两任董事长皆落马,并都被指控巨额贪污。总部原址位于山东烟台的恒丰银行,以这样一种不适当的方式,将自己写入了中国金融反腐的历史。

《等深线》(ID:depthpaper)记者多方获悉,恒丰银行前董事长、党委书记姜喜运案近日将迎来二审。一审判决中,姜喜运被认定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四项罪名,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其中,法庭认定姜喜运的贪污金额高达7.54亿余元人民币。

这源于对恒丰银行2.83亿余股的折算。这些在恒丰银行以外的体外股权,曾三次腾挪:因银监会要求不得自持,先由山东省内公司代持,后又被移至山东省外公司代持,最终移至姜喜运的亲友名下企业。

一审时,姜喜运一方辩护认为,虽多次转移,但这些股份始终系为恒丰银行代持,且其离任时,还曾3次向继任者交接。而继任者的证言则称,并无交接。一审宣判后,姜喜运随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此时此刻,时年已经71岁的姜喜运,或许才清楚,这是一次足以夺命的“代持”和体外循环。尽管这样的操作,在中国的金融、资本、商业领域并不鲜见。由此,姜喜运的辩护律师曾提交新证据,希望二审的山东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其代理律师称,在二审中,将对姜喜运做无罪辩护,其已向法庭提交了辩护词。

71岁的姜喜运,命运终将如何?

体外股份何来?

在一审中,被认定为“贪污”的,姜喜运关联人所持有,也就是姜喜运称“一直系为恒丰银行代持”的2.83余亿恒丰银行股权,其来源,要追溯到18年前。

《等深线》记者掌握的法定信息显示,2002年时,原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改制成为国有参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改制过程中,引进股东多为当地企业,由于入股企业缺乏资金,为按期完成改制,该行给部分企业提供贷款,作为入股资金。

因入股股东不足,全体职工集资1.586亿余元,以部分职工名义,在本地设立3家公司。再由这3家公司各自出资5000万元,认购5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共计1.5亿股。

另外,该行还利用承兑汇票贴现,以济宁世通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济宁中油石化有限公司的名义认购,代持3000万股股份。2003年,改制完成,并正式更名为恒丰银行。

银行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上一轮地方所属银行改革期间,这种做法并不鲜见。辽宁一家农商行在改制的过程中,也曾有类似的操作,其后,也引发相应的纠纷。

2004年底,恒丰银行的上述问题被中国银监会发现,并发文要求限期整改。

为此,恒丰银行研究决定:对不归还贷款的股东,收回其股份再对外转让,以归还贷款;注销上述3家自办公司,1.5亿股股份先找关联系企业代持,再找合适机会转让,清退职工集资款。

此后,股权转移开始。2005年,上述1.5亿股及被代持的3000万股,以及其他股东贷款持有的部分股份,被转让至本地关联企业名下代持。2007年后,经恒丰银行各地分行行长联系外省公司,上述由本地代持股份交由外省公司代持,期间,股份转让的部分资金及自办公司股份分红款共计1.69亿元,清退了职工集资款。

司法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在对贷款入股股东的部分股份真实转让过程中,姜喜运采取了背靠背交易,从中赚取差价、高价转让分红送股的股份获取收益以及控制现金分红款等形式,赚取了大量账外资金。姜喜运还利用恒丰银行自办公司青岛市凯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成立江阴恒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作为运作恒丰银行股份的资金平台,用于接收、支付相关资金。

从最初处理自持股份和贷款股东股份时,股份变成了钱。恒丰银行作为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其改制后迅速扩张,相应的是,这种“背靠背交易”带来了增值,一个银行常见的体外循环模式已经建立。

一审期间的司法材料显示,姜喜运及其辩护人和几位烟台市前领导证言称,在如此操作过程中,烟台市政府曾要求保证其国资的大股东地位。而自始至终,恒丰银行在股权结构上,国资一直保持着“控股”的地位。

该案二审律师认为,根据恒丰银行的章程,只有控制的股份超过30%,才可以行使否决权,也即是可以控制银行。而烟台市政府持有的股份是20%,达不到行使否决权的程度。这就需要体外代持。

代持风险与“交接”

2008年1 月至2013年1月,姜喜运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期间,2.83亿余股的恒丰银行股份,被陆续转至了他个人或者亲友的公司名下。经一审查明,“予以隐匿”,按历年恒丰银行年度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计算,折合人民币7.54亿余元。

记者掌握的司法材料表明,所谓“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实际上具体指向朱明亮控制的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元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阳光紫金投资有限公司;徐高翔注册成立的北京汇金泰信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中金普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此外,姜喜运以其亲友及他人名义注册成立的南京兑润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余融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倍民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允浩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合彦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这些公司专门用于代持上述恒丰银行股份。

这些代持关系,都得到了一审法庭的认定,并被写入了判决书。检方还指控,上述公司在承接股份时,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在恒丰银行备案,但未实际支付受让资金。

对于这一操作,姜喜运一方有不同的理解。姜喜运的辩护律师指出,在保证国资“绝对控股”的要求下,又要符合不得自持的监管规则,避免外部代持失控的最佳办法,即以可控的亲友来注册公司,进行代持。因代持而非真实出售,所以原本就不需要支付受让资金。

此外,姜喜运的辩护方还认为,由于股份本身具有的公开性特征,一般只有采取折价售股的方式才能实现隐匿和贪污,未实际支付受让资金的行为恰恰能反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恒丰银行改制过程中采用的“外部代持操作”,确曾引发风险。姜喜运于一审开庭期间曾回忆,浙江某纺织公司曾为恒丰银行代持3000万股份,后因对外担保被诉,导致法院执行走了代持股份,导致多方努力一年多,才将股份收回。

姜喜运向法庭称,恒丰银行法律顾问傅某某、及杭州分行行长杨某某、副行长赵某某均了解过程。

此外,南京某建设公司为恒丰银行代持1.298亿股份,结果被人用于贷款质押,造成长时间无法转让。姜喜运称,对于外部代持企业来说,股份卖出需要缴税、转账,其中售出对价先要支付代持企业账上,也容易被挪用。

尤为重要的是,由于这种代持本身违规,让无关的外部企业代持,泄露风险极大,且该行历史上就发生过遭人举报,招致监管部门查处的事例。因此,上述亲友代持,实际是对体外股份风险控制的必然选择。

此后,姜喜运卸任恒丰银行的领导职务,而在这之后,这些在“体外”代持的恒丰银行股权,却未能及时“移交”,仍在姜喜运关联人的公司名下。记者了解到,这也被检方重点关注,并作为指控其“贪污”的主要依据。

在供述中,姜喜运称,他曾三次向恒丰银行的继任领导提出交接这部分股权,但最终未果。姜喜运的辩护方曾向时任恒丰银行高管的栾永泰询问此事,栾永泰称,姜喜运曾向他讲述过向继任者提出交接股权一事。

不过,此后继任者亦事发接受调查,在相关证言中,姜喜运的继任者,否认了姜喜运曾提出交接代持股份。此前的报道显示,二人在多个层面存在矛盾。

原罪与内讧

体外运行、代持的股份,也曾带来颇为不错的收益。

2010年,在转让上海两家企业代持的5000万股份及分红送股和配股后,获得的2.69亿元,其中2.3亿元被用于处置恒丰银行福州分行不良资产,其他用于恒丰银行职工奖金发放。

再如2013年时,由南京3家企业代持的4.1亿股份,以每股5.8元转让至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计获得转让价款23.85亿余元,这些钱经体外出借,又获得了2.46亿元利息。从时间点看,对应每股价款在持续增加,也从侧面反映了这些年该行营收、扩张变化。

这些都被收入检方的指控当中。根据判决认定,所有体外运行股份、资金,已全部追缴,返还恒丰银行。

据此,辩护方认为,在姜喜运案中,并不存在任何常见的个人贪腐,其唯一被指控贪污的,均为体外运行内容,且这一部分姜喜运本人并无隐匿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这一条件。

辩护词中,其中一份新增证据,是恒丰银行前行长栾永泰的证言, 他称:“姜喜运当时是在恒丰银行开会的时候公开讲过,恒丰银行外面还有钱,他为恒丰银行挣了很多钱这个事,恒丰银行很多人都知道。”且他认为,化解福州分行不良贷款、发绩效工资等均是体外资金支出,也证明姜喜运公开所讲是事实。

烟台市原副市长张广波在接受律师调查时曾提到,姜喜运是按照政府把恒丰银行做大做强的要求筹措资金,未发现姜喜运想把恒丰银行资产据为己有,恒丰银行资金是体内体外之分,姜喜运个人没有占有一分。

二审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定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其关键在于,涉案财物在账目上是否能够反映出来,行为人是否存在隐匿财产、携款潜逃等拒不归还的客观表现。但本案并不存在这些情况。

二审律师认为,一审之所以判姜喜运构成贪污,其中一个关键理由是姜喜运在退休后没有及时交接,并且在退休后仍然处置账外资产,购买办公楼。但是,一方面,即使姜喜运在退休后没有交接,也仅是一种事实现状,只能说明尚未完成交接,并不能说明姜喜运没有进行过交接,或者未来不可能交接。另一方面,退休并不等于没有职务,在完成交接之前,姜喜运事实上仍然保管着涉案资产,实际享有控制涉案财物的权利,属于《刑法》第93条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审判参考》第422号案例亦明确了这一点,因此,退休后处置账外资产的行为并不能说明姜喜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律师在提交新增证据后,希望开庭审理。不过,山东高院近期通知律师提交辩护词。

2020年8月,高铭暄、周光权、高贵君、阮齐林、卢建平5位法学界大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现有事实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未达到构成贪污罪的程度,且姜喜运通过个人的经营运作客观上实现了国有资产增值。

已经71岁的姜喜运,将是怎样的命运在等待着他?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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