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集团监管正式起步: 不改分业监管, 后续还有这些安排
金控集团监管正式起步: 不改分业监管, 后续还有这些安排
作者: 杜川
[ 《金控办法》的实施不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一的股权投资与管理,其控股的金融机构经营具体金融业务,坚持分业经营。央行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整体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分业监管。 ]
“《准入决定》的发布和《金控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正式起步,后面还是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的。人民银行下一步将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地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9月14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指出。
13日晚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准入决定》),央行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酝酿许久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终于落地。
下一步,在金控集团具体监管方面,央行还有哪些安排?《金控办法》出台是否会对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带来改变?
整体纳入,填补监管空白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也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
据《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2月末,我国已有约80家金融控股公司和“准”金融控股平台。
不过,此前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金控公司之所以要纳入监管,是因为考虑到其规模大、对金融稳定具有一定影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
此次《金控办法》主要针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的金控集团,并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民营企业涌入金融领域,通过收购、参股、间接持股等多种方式,将不同金融牌照收入囊中。
曾刚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非持牌机构原来没有被纳入监管框架,关联交易也不管,资本充足率要求也没有,投资范围不受任何限制,导致原来游离在体系外的金融控股公司和持牌的金融控股公司相比,存在竞争上的优势,因为它们没有监管成本。”他认为,《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实施解决了竞争不公平的问题,与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金控公司一样,将受到比较严格的约束。
潘功胜表示,《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实施,将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的创新,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多元化、综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不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格局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金控办法》出台,是否意味着这一格局将来会有所改变?
“这种格局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应当予以坚持。”潘功胜表示。
潘功胜指出,在国际上,主要的经济体也都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由金融子公司实行分业经营。这种制度框架的安排,使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更加简单、明晰、可识别,有利于更好地隔离风险,加强集团整体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也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
潘功胜称,《金控办法》的实施不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一的股权投资与管理,其控股的金融机构经营具体金融业务,坚持分业经营。央行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整体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分业监管。央行也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
规范金控公司发展势在必行。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7月26日,央行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金控办法》的意见,吸收采纳了其中大多数意见,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要求、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豁免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的部分资质条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等。但央行相关负责人也同时强调,“对于部分放松监管要求的意见未予采纳”。
过渡期内存量企业分类施策
“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会上,潘功胜指出。
整体来看,《金控办法》在股东资质、资金来源、穿透管理等多方面均提出了要求。比如,在设立初期,申请设立金控公司需满足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等。
这或将限制一大批资本较少的实体企业通过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等方式违法搭建金融集团、控股金控机构的行为。另外,目前已经有一部分存量企业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也符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但其内部的一些股权结构可能不太符合《金控办法》的要求。
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范文仲日前撰文指出,对非金融企业集团而言,从短期来看,一些与《金控办法》监管要求有一定差距的企业,需要根据办法要求进行调整,将金融业与实体产业分离,压缩股权层级,规范公司治理和并表管理。个别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将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从长期来看,《金控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金控公司规范运营、良性发展。
后续,在具体金控公司监管方面,还有哪些安排?
潘功胜表示,下一步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地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主要包括:第一,继续加强与市场沟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通过沟通了解市场的情况,回应市场关切,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第二,完善制度框架,《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更具体、更细的操作规则,比如说并表管理的规则、资本管理的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则等。“前期我们在这些方面也做了充分准备,都有非常好的基础。”潘功胜称。第三,开展准入管理。对于符合设立情形的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央行按要求进行受理和审批,做好行政许可的服务工作。第四,稳妥有序地过渡。
央行负责人表示,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央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央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
“我们设置一个合理的过渡期,也参考了美国、日本等此前的一些做法。在这个过渡期内,把握好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施策,推动《金控办法》平稳实施。”潘功胜强调。
潘功胜表示,央行还将从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出发,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协作,加强引导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完善公司治理,有效防控风险,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责任编辑: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