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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审法院一非常任法官辞职 香港特区政府回应

环球网2020-09-20 10:56:271

原标题:香港终审法院一非常任法官辞职,香港特区政府:该法官未提及辞任原因

[环球网报道 记者 尹艳辉]香港特区政府新闻网站9月19日发布新闻公报,特区政府发言人19日回应媒体查询时强调,维持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和司法独立至为重要。针对香港特首林郑月娥依法撤销一澳籍人士的终审法院法官委任,发言人重申施觉民法官辞任并没有提及原因,发言人强调香港国安法绝对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制度的畅顺运作,包括终审法院。

发言人说:“《基本法》第二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第八条订明普通法制度会予以保留。这是我们独特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国际商业机构亦认为是它们继续在港成功发展的重要因素。任何人都不应怀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法治和司法独立的承担。”

发言人提到,自1997年起,一直有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著名法官担任香港终审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现时共有13位来自海外的非常任法官。“这些著名法官参与终审法院审判,证明香港的司法独立,有助维持外界对本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也使香港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保持紧密联系。”

另外,发言人还表示,就有关施觉民法官在9月2日辞任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行政长官办公室表示施觉民法官没有提及辞任原因。

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14(5)条,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可随时以书面通知行政长官而辞职,并无咨询或批准程序。按既定做法,行政长官作为委任者行使《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42条所赋予的权力,撤销有关委任及刊登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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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新闻公报全文:

普通法和司法独立是香港成功的基石

政府发言人今日(九月十九日)回应传媒查询时,强调维持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和司法独立至为重要。

发言人说:“《基本法》第二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而第八条订明普通法制度会予以保留。这是我们独特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国际商业机构亦认为是它们继续在港成功发展的重要因素。任何人都不应怀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法治和司法独立的承担。”

“《基本法》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订下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同时,《基本法》亦确保香港司法独立。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基本法》第八十二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自一九九七年起,一直有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著名法官担任本港终审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现时共有13位来自海外的非常任法官。”

发言人续说:“这些著名法官参与终审法院审判,证明香港的司法独立,有助维持外界对本港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亦使香港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保持紧密联系。”

“行政长官在很多不同场合都感谢这些终审法院著名法官,对香港的法学研究和讨论所作出的宝贵贡献。香港委任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的制度一直行之有效,并将会继续维持。”

就有关施觉民法官在九月二日辞任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行政长官办公室表示施觉民法官没有提及辞任原因。

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14(5)条,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可随时以书面通知行政长官而辞职,并无咨询或批准程序。按既定做法,行政长官作为委任者行使《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42条所赋予的权力,撤销有关委任及刊登宪报。

发言人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绝对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制度的畅顺运作,包括终审法院。

《香港国安法》第五条明确规定,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应遵循法治原则。重要的法治原则充分体现在《香港国安法》内,包括:

罪刑法定: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无罪推定: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前均假定无罪。

一事不再审: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不得就同一行为再被审判或惩罚。

保障公平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不具追溯力:《香港国安法》只适用于法律实施以后的行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承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责任编辑:范斯腾 SN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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