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外媒消息”不是证券监管的法外之地
原标题:“外媒消息”不是证券监管的法外之地
每经评论员 吴治邦
近日,市场上又出现了这么一件屡见不鲜的事——突发性消息带动股价,事件澄清后股价暴跌。
9月16日午间,一则阿里巴巴集团和中国移动正考虑投资大华股份的消息,在各大网站APP上流传,据称是路透社报道称,阿里巴巴和中国移动正考虑向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30亿元(合4.424亿美元)。随后,大华股份向外界回应表示:此为不实消息,谁报道的,将告谁!
大华股份K线显示,在9月16日下午开市后,受到该“外媒消息”刺激,原本走势平静的股价突然拉起,最高上涨接近4%。大华股份第一时间澄清后,公司股价快速跳水,最终以跌6.37%收盘。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公司股价9月17日继续下跌3.79%。
从大华股份的基本面来看,这确实是一家优质稳健的公司,市值逾600亿元。但公司近几个交易日的走势却有些诡异,在没有任何板块性联动及实质性重大利好的情况下,公司股价在9月15日强势涨停。龙虎榜数据显示,深股通为重要推手,买入净额最大的前五营业部的买入净额达到5.85亿元。从先后顺序来看,9月16日买入的投资者成为了9月15日买入者的接盘者。
按照大华股份官方的说法,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而这则谎言的影响力是显而易见的,部分相信谎言的投资者成为了接盘者,利益也直接受到了损害。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谁该为这些股民的损失买单?编造传播假消息的人是否应当被处罚?有没有人故意制造和传播假消息来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实施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则指出,上述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追诉: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近年来的处罚案例来看,监管部门对恶意编造监管政策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对涉及到具体个股假消息的往往以上市公司的澄清公告收尾。然而,这类假消息同样影响巨大,众多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已不堪其扰,部分股民甚至因此损失颇大。
需要指出的是,今年以来,越来越多真假难辨的个股消息在A股市场上以“外媒消息”的标签出现,多数情况下被涉事方断然否认,但也直接造成了个股走势异动。如证监会官网文章指出的那样,资本市场受信息驱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传播及时公平有序是公众公司正常运营、投资者科学决策、监管信号准确传导的重要基础。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介入一查究竟,到底是相关方未及时披露信息,还是有利益方借外媒标签故意制造和传播证券假消息。
总之,“外媒消息”不是证券监管的法外之地。对剧烈扰动个股走势的“外媒消息”,必须要有深入的调查和公正说法,不该让其成为烂尾事件。监管部门应当发挥推动作用,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