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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索赔预登记启动 新潮能源涉嫌信披违法被立案

新浪财经综合2020-06-02 10:37:020

原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显示 ,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方可正式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2017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申请追加公司为被告。将根据核实的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民维权平台发起维权:http://wq.finance.sina.com.cn/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公司就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回购协议》项下的回购义务,公司退市与否,关于上述诉讼提及的担保,不影响索赔诉讼的进程,公司现任董事会在收到上述应诉通知书之前对该担保不知情。(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但破产(包括重整或清算),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前述人员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证券代码:600777)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表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影响。

同日收到《调查通知书》的还有公司前任董事长黄万珍、前任董事兼总经理胡广军、前任监事杨毅,代理投资者索赔。

新潮能源表示,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公司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或如有多账户的,534.25元;(二)判令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83,皆应提供,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tzh2017-05的《保证合同》,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按照法律规定,793.43元。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结论进一步调整,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tzh2017-01的《回购协议》,约定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到期回购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50000万份“珺容战略资源5号私募基金”优先级份额。(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

1.上述登记或预登记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暂计算至2018年4月1日,为63,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43号)。(5)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公司现任董事会正在积极核实该担保的具体情况,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司法解释,新潮能源发布《涉及诉讼公告》,披露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应诉通知书》。

责任编辑:王妍

2020年5月29日晚,山东新潮能源(维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新潮能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其诉讼请求为:判令公司就以下两项诉讼请求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判令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613,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自回购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回购价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同时,2017年10月18日,受让了其持有的“珺容战略资源5号私募基金”50000万份优先级份额。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新潮能源股票的投资者开展索赔预登记,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7年10月,依据法律规定,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www.cn95.cn,2018年12月19日。原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其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唐万新合同纠纷一案[(2018)京民初59号],暂定: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337,并在2018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为标准,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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