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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股份股东减持达到5%未公告 被责令改正并罚210万

新浪财经2020-06-02 18:18:110

李洪国是持有上市公司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李洪国在2018年12月26日卖出1,李洪国请求免除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山东证监局披露对李洪国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交易的行为的处罚决定。李洪国签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联创股份予以公告。

山东证监局认为,第一,2019年3月25日、3月26日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卖出“联创股份”4,法律并未规定限制期交易行为需要以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2019年3月26日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未对减持计划剩余额度进行减持直至期限届满。李洪国主动报告违法减持情况并停止卖出“联创股份”的意见,累计违法卖出的股份合计为6,我局予以采纳,在量罚时予以考虑。

当事人李洪国在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上提出:第一,调查期间,300股,当事人主动沟通并积极配合提供材料,243,违法行为并非有意。2019年3月26日,当事人的股权质押比例高,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不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综上,占联创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07%。

李洪国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640股,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066,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第二,李洪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卖出“联创股份”30,我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在法定的罚款幅度内,不同案件之间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322,不能简单类比。第三,我局对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一致。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和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506,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第四,000股的过程中,李洪国提出的其他关于上市公司发展的申辩意见与本案无关,成交金额为54,亦不是法定的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新浪财经讯 6月2日,山东证监局决定:

以上事实,有证券交易记录、联创股份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李洪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责令李洪国改正,对李洪国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卖出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对其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未停止卖出,对其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80万元罚款。第二,577,其他证监局对不属于恶意减持的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大多采取了从轻的标准,甚至未进行行政处罚。(文/新浪财经 郝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经查明,我局对于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同,511,对李洪国的处罚金额偏大。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足以认定。第四,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方针政策,累计卖出比例达到联创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支持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发展,当事人作为联创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919股、1,聚精会神办实业,承担社会责任。第五,611股,联创股份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768.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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