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凰“假黄金”案后续:长安信托提交三大证据要求人保赔8.2亿
原标题:武汉金凰“假黄金”案,二审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来源:13个精算师
武汉金凰“假黄金”一案
长安信托与人保财险
二审裁定书
①此次案件中的
长安信托只是武汉金凰
200亿假黄金案中涉及的一家
贷款金额不过10亿
②民生信托、东莞信托等
涉及的贷款金额还有百亿
01
武汉金凰“假黄金”一案
赔与不赔?
2020年,武汉金凰“假黄金”一案,可以说是轰动一时,保险圈儿的人应该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故事大概的经过如下:
①武汉金凰是一家黄金珠宝公司。2018年,为入主三环集团,该公司向工商银行等机构贷款42亿,竞得99.97%的股份。
②因偿还贷款和公司资金需要,该公司又通过质押黄金的方式,向多家信托公司进行融资,融资额度约200亿。
在融资过程中,采取了“黄金质押+保单增信”的所谓双保险模式。
根据民生信托对投资者的说明函,保险公司对黄金的质量和重量提供了特别约定,如果质量不符合保险单约定,即视为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③2020年5月,金凰珠宝在民生信托的其中一个6亿信托计划即将到期,在对所质押的黄金开箱检测时,发现质押的金条不是Au999.9足金,而是表面镀金的铜合金。
④在民生信托、东莞信托、长安信托等多个相关产品逾期之后。
民生信托公司表示,在与保险公司沟通未果后,已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对质押黄金的保险责任。
一直以来,备受大家关注的,还是保险公司赔与不赔的问题!
这个问题,人保在半年业绩发布会上曾表示,武汉金凰以虚假的黄金投保,涉嫌保险诈骗等刑事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正在对案件开展刑事侦查。
武汉金凰以虚假黄金投保,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应予以解除,公司也不承担赔付的责任。
今日,透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份二审民事裁定书,各位看官,可以关注一下,这些重点!
02
人保财险为何上诉?
要求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人保财险,大家肯定再熟悉不过了。
那么,长安信托呢?
长安信托,只是武汉金凰假黄金案中的一家信托公司,涉及的贷款金额不过10亿,注册地为西安。
此外,大家要注意的是,人保财险本次上诉的请求,是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看过上面的上诉理由,大家可以再想想,上一段中提到的,民生信托是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03
长安信托提交三大证据
要求人保赔付8.2亿
在一审中,长安信托作为原告,请求判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共同赔偿其8.2亿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一直以来业内争议的重点,就是那份《特别约定清单》。
大家可以看到,长安信托在一审判决时,已经提交,就是证据三,约定内容如图中所示,注意最后部分。
《特别约定清单》约定,人保武汉分公司为金凰公司出质的4784公斤Au999.9足金黄金承保黄金的质量和重量,本保单项下单一受益人为长安信托,本保单项下争议向受益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04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根据人保的上诉理由,以及一审中的证据。
陕西高院认定,“一审裁定驳回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理由,参见图中标注!)
但是,陕西高院认定,“一审裁定将人保武汉分公司的保险责任表述为提供担保,该表述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事情,远没有结束!
既然是维持原裁定,那么,原裁定是什么?
小编根据终审裁定书中提及的判决书号,并没能查找到相关信息。
但是,看过今天的裁判书,大家应该明白两件事儿!
一是,长安信托,只是涉及武汉金凰假黄金案中,贷款金额相对较小的一家公司。
二是,此次的二审裁定,只是解决了管辖权的问题。至于,大家最关心的赔与不赔的问题,还是没有公开信息。
参考: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所以,这个轰动一时的案件,离结束可能还很远~~
责任编辑:张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