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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黄金案又刷屏!陕西高院裁定人保赔给信托8.2亿?

中国基金报2020-10-12 17:08:580

中国基金报泰勒

还记得今年6月份爆雷的百亿黄金造假案吗?

当时做为国内最大的黄金首饰制造商之一的公司——金凰珠宝,向多家金融机构质押了大量黄金融资,结果这些黄金被拿去检验,发现竟然是假黄金。

被卷入的机构包括民生信托、东莞信托、安信信托、四川信托、长安信托等。

当时,在相关金凰信托计划中,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主持了质押黄金交付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质押黄金的出库、检测、运输、清点、封存过程。

当黄金爆出是假的时候,信托公司纷纷跟人保索赔,但人保财险认为,武汉金凰利用虚假黄金投保,涉嫌保险诈骗,因此保单合同无效,人保无需赔付。

10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关于武汉金凰假黄金案的终审裁定书,引发各界关注。

人保被终审裁定“假黄金案”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支持一审判定,驳回人保武汉分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一审的(2020)陕0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需共同赔偿长安信托8.2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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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9月26日,金凰公司(借款人)与长安信托(贷款人)签订的《长安宁·金凰3号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10亿元,具体贷款金额以《借款借据》所载总金额为准,贷款期限24个月。

同日,金凰公司(出质人)与长安信托(质权人)签订的《长安宁·金凰3号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黄金质押合同》约定,金凰公司以黄金向长安信托出质,保证上述10亿元贷款合同中长安信托的权利实现。此后,人保武汉分公司为金凰公司出质的4784公斤Au999.9足金黄金承保黄金的质量和重量。

2019年10月,长安信托的“金凰系列”部分到期产品发生违约。2020年以来,多家信托公司陆续发现金凰公司质押的是假黄金。

以下是该民事裁定书的核心内容:

上诉人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安信托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保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该约定管辖有效,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被告住所地(人保武汉分公司)和保险标的物(质押黄金)所在地,均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而且,本案牵涉利益重大、案情复杂,具有全国性重大影响,本案应予提级管辖,应移送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另外,人保公司认为,长安信托不是案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案涉保险合同对长安信托并无约束力,长安信托无权根据他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作为己方行权依据。一审裁定认定长安信托为合法有效的“受益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允许长安信托援引案涉保险合同的管辖约定、规避法律特别规定的地域管辖,适用法律错误。

但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审判认为,长安信托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金凰公司发放贷款,借款人金凰公司向贷款人长安信托以足金黄金出质质押,为借款还款提供担保,但黄金的质量和重量问题由人保武汉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金凰公司提供保险,金凰公司投保的单一受益人是长安信托。

长安信托作为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单一受益人”,其以金凰公司与人保武汉分公司签订的案涉保险合同所附的《特别约定清单》中的约定管辖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诉讼管辖受该约定管辖约束,该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不排斥约定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认为长安信托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不是保险单的受益人,但案涉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清单》中明确约定:本保单项下涉及的保险标的是足金黄金金条,长安信托是《财产基本险保险单》项下单一受益人,约定如果保险标的黄金的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及特别约定清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对受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陕西高院认为,一审裁定将人保武汉分公司的保险责任表述为提供担保,该表述有误,应予纠正。至于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提出的长安信托对其没有诉权的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畴,本案不予涉及。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的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

据界面新闻报道,上海预期律师事务所主任危龙斌表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权利,只涉及裁定由那个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而对实体审理后怎么承担责任还需进一步看该法院针对此案的判决。本次属于管辖程序裁定,裁定由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实体审理,并非是二审判决结果,仅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从目前阶段来看,并非确定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需共同赔偿长安信托8.21亿元。目前该案还处于实体审理中,结果有待于生效判决。

回顾百亿假黄金案

做为国内最大的黄金首饰制造商之一的公司——金凰珠宝,向多家金融机构质押了大量黄金融资,结果这些黄金被拿去检验,发现竟然是假黄金。

被卷入的机构包括民生信托、东莞信托、安信信托、四川信托、长安信托等。

据悉,目前未到期融资额约160亿元,对应质押黄金超过80吨。

据公开资料显示,金凰珠宝成立于2002年8月,于2007年10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0年8月18日成功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KGJI。

其官网介绍称,金凰珠宝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批发于一体的大型黄金首饰生产企业,是国内较大的黄金首饰制造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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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武汉金凰珠宝通过信托融资非常频繁,而2019年下半年开始,金凰珠宝涉及长安信托、东莞信托、民生信托等公司的多期信托计划均出现逾期,相关产品规模合计达数十亿元。涉事的多家信托机构遂提起司法程序,法院依法查封了金凰珠宝所质押的黄金。

据了解,上述涉及金凰珠宝相关信托成立时,即通过质押实物黄金和保险公司承保的方式,设置了“双保险”的风险控制措施。

其中,保险人交付给受益人的标的黄金应经过双方认可的具有黄金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如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险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拿长安信托-金凰珠宝贷款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控措施来看:

1、黄金质押:

金凰公司提供其合法持有的不低于上金所AU9995标准的实物黄金质押(静态质押),信托放款前,质押物本金质押率控制在70%以内。

2、保证担保:公司法人代表贾志宏承担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

3、监控措施:

【质押物管理】①质押实物黄金直接保存于武汉本地商业银行保管箱中(中国工商银行),保管箱封存。②质押期间内,不进行查库(保证质押物安全),保管箱不开封,做到静态质押。【质押物保险】质押实物黄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财产保险(基本财产险附加盗抢险,同时保险公司承保黄金的重量及质量),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信托受托人;质押黄金接收并存放于银行保管箱后,保管箱将封存,长安信托及人保财险公司分别持有保管箱钥匙及密码;项目存续期间,保管箱不可开封,做到静态质押。

由于所质押的黄金已被投保,信托公司转而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索赔,结果遭拒。

当时人保给出的理由是,金凰案件中,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承保的是财产基本险,与武汉金凰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为在银保监会正式备案的《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下称“保险合同”)。其中保险合同第5条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由于保险合同第7条将“盗窃、抢劫”责任免除,武汉金凰附加投保了“盗窃、抢劫风险”。因此,人保财险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只对上述6种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保险合同第3条明确约定:“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鉴于上述条款的限制,双方通过增加特别约定的方式,将黄金标的扩展承保。特约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无法离开保险合同而独立存在;双方对于投保险种、保险事故发生、责任免除等事项的约定,仍以保险合同,即《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的约定为基本遵循,财产基本险的属性没有发生变化。

此外,保险合同第26条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且“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本条明确约定保险金请求权主体为被保险人外,保险合同和特别约定条款,均未约定“受益人”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人保方面表示,信托公司等机构提出保险索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开启拉锯战

围绕风险防控,中国人保主动就武汉金凰事件进行了回应。“武汉金凰用虚假的黄金来投保,涉嫌保险诈骗等刑事犯罪,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我们不承担赔付责任。“人保集团执行董事、副总裁,人保财险副董事长、总裁谢一群表示。

但武汉金凰事件暴露出的人保在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就此,谢一群坦言,“此事给公司敲响了警钟,公司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和化解,从严从紧,全面强化风险管理与合规体系建设,牢牢锁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此前,银保监会风险处置局一级巡视员朱玉国指出,武汉金凰事件背后暴露出来的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形同虚设的问题。据银保监会对外披露的信息,目前公安、司法机构已经介入调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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