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大亨内幕交易亏了1个亿,还被证监会罚款
原标题:珠宝大亨内幕交易,买入1.45亿,亏了1个亿,还被证监会罚款……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豪珠宝总裁周德奋从金一文化董事长钟某处获得内幕消息,并大肆买入。然而,内幕消息并没有让周德奋赚到钱,反而给他带来1.08亿元的账面亏损(亏损幅度达到75%)和来自监管层的60万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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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细节曝光
据证监会调查,周德奋和钟某相识多年,私人关系比较好,有业务往来,粤豪珠宝是金一文化的主要供货商之一。周德奋与钟某两人经常联系,见面、通话联络频繁。两人在一起谈业务发展,谈战略。周德奋清楚金一文化的发展战略,了解金一文化要进行一系列的资产整合、资产收购、资产重组来优化金一文化的计划。
2015年以来,金一文化董事长钟某为了实施金一文化的战略布局,进行一系列收购谈判,推进金一文化重大重组,周德奋介绍过不少资产给钟某,包括成都天鑫洋。2015年4月份钟某跟成都天鑫洋的杨某谈判收购合作时,周德奋也在现场。
2015年6-7月份,周德奋与钟某、卡尼珠宝董事长黄某坚在一起吃饭时,周德奋问起钟某最近收购资产的情况,是否顺利,钟某说到还行,并感谢周德奋推荐资产;此外,三人还聊到金一文化与卡尼小贷合作的事情。
同时,通过推荐收购标的以及此后向钟某询问收购资产的情况,周德奋知悉金一文化拟收购成都天鑫洋、卡尼小贷等标的并最终完成收购卡尼小贷的一系列重大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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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交易“金一文化”,巨亏1亿
根据调取的社会保险资料,杨某红、范某璇、吴某生、陈某美等四人均为粤豪珠宝员工,周德奋实际控制上述四人证券账户交易“金一文化”。2017年7月1日-6日,周德奋开始突击买入,先后向4个账户转入4200万元、1780万元、4650万元、4580万元,并随即买入金一文化。
4个账户合计买入金一文化214.38万股,成交金额1.45亿元。截至2017年7月7日停牌,相关证券账户仅持有金一文化一只股票。4个账户合计转入资金多达1.52亿元,相应款项从何而来?根据周德奋及其原秘书钟某1笔录,“杨某红”“范某璇”“吴某生”“陈某美”证券账户的资金系由粤豪珠宝董事长周某厚(周德奋之父)安排,上述资金是周某厚及其家庭或粤豪珠宝的资金。
深圳市粤豪珠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4日,注册资本5亿人民币,周厚厚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18.15%,周德奋为大股东、实控人、总经理,持股比例81.85%。
二级市场上,在2015年4月重组消息形成后,金一文化股价已先行上涨,股价一度高达31.72元/股。在7月7日停牌前的回落,正是入手的好时机。在复牌后,金一文化股价虽未出现连续涨停,但也一路走高,在当年12月触及36.65元/股的高点。但周德奋并未能抓住这一最佳出货时机。此后,金一文化股价迅速滑落。截至2018年10月29日,4个证券账户的账面亏损合计达到1.08亿元,亏损幅度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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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金一文化成立于2007年11月26日,注册资本8.35亿元,于2014年1月27日在深交所挂牌,周凡卜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武雁冰现为董事长,截至2020年6月30日,北京海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63亿股,持股比例19.47%,钟葱为第二大股东,持股9728.79万股,持股比例11.66%。
曾与证监会对簿公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证监会披露周德奋内幕交易案来说,属于是“旧案重提”。2019年3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就曾表示,证监会依法对 “太阳纸业”案和 “金一文化”案作出行政处罚,罚没金额超过3500万元。周德奋系粤豪珠宝总裁,在金一文化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杨某红等4人证券账户,全仓买入“金一文化”股票,证监会依法对周德奋处以60万元罚款。
2019年2月证监会处罚决定做出后,周德奋随即与证监会对簿公堂,提起行政诉讼。此前,监管部门曾认定周德奋账面获利2844.86万元,在听证会上周德奋对这一认定提出异议。实际上,周德奋在2015年的账面获利为2844.86万元,而根据交易所提供数据,截至2018年10月29日,周德奋账户账面亏损1.08亿元。对于这一情况,监管部门予以纠正。此外,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悉时间,也由不晚于2015年5月10日变更为不晚于当年4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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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举被周德奋诉称为“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周德奋提出,在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结果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未重新告知,剥夺了他陈述、申辩的权利。证监会则反驳称,在听证之后,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事项的调整,均是听取了周德奋意见后作出的调整,不必再次陈述申辩。
北京市一中院指出,证监会在听取了周德奋的陈述申辩意见后,增加了部分违法事实,并对内幕交易的形成时间进行了更正,尤其是对违法所得重新进行了核算。对该部分内容,证监会并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证监会在听取原告证监会申辩后确实减少了罚款数额,但根据证券法规定,存在违法所得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属于不同的情形,对应的罚则亦不相同。证监会变更该认定后,周德奋仍然有权针对罚款数额的多少进行陈述申辩。证监会剥夺了周德奋该项权利,构成程序违法,故被诉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撤销证监会此前做出的〔2019〕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上一份行政处罚被撤销后,此次最新落地的处罚中各项表述也更为审慎,且应当事人周德奋的申请,证监会再度举行听证会,听取周德奋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而对于此次处罚,周德奋仍认为程序存在瑕疵。
在申辩材料中,周德奋提出,其不是案涉内幕信息知情人,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周德奋知悉内幕信息,且证监会未完整调查相关人员,调查程序存在明显瑕疵。证监会仅凭借钟某的两份询问笔录认定周德奋向钟某推荐了成都天鑫洋项目,未对成都天鑫洋实际控制人杨某进行调查也未向周德奋本人进行核实,因而钟某的询问笔录系孤证。
证监会表示已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周德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除钟某在不同时间点先后作出的两份询问笔录都证实周德奋通过推荐标的知悉内幕信息外,钟某及卡尼珠宝董事长黄某坚的询问笔录也相互印证了周德奋知悉内幕信息的事实,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周德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责任编辑:刘光博 SN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