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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用回应PPN违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不能单独清偿个别债务

21世纪经济报道2020-10-28 20:59:290

原标题:沈阳公用回应PPN兑付问题:因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不能单独清偿个别债务

10月28日,一张关于“18沈公用PPN001”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息的公告截图在市场流传。

截图称,因发行人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沈阳市中级法院送达的破产裁定,根据破产法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18沈公用PPN001已于2002年10月23日提前到期并停止计息。截至到期日终,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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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数据显示,“18沈公用PPN001”为沈阳盛京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仍沿用原简称“沈阳公用”),发行规模为0.8亿。发行起息日为2018年8月10日,期限为3年,理论上到期日为2021年8月10日。该债券由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

沈阳公用相关负责人10月28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尚不知道截图情况。在各种软件上可以看到公司的确进入了司法重整程序。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进到破产程序那天时,我们的所有债务就已经到期了,我们不能单独进行个别债务清偿。

“这只PPN由担保公司担保,债权人、主承会联系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偿还、兑付债券,并不是不兑付债券。”前述人士称。而10月28日晚间市场流传消息称,该私募债最终由担保公司代偿完成兑付。

截至发稿,记者尚未联系到担保公司核实。

城投债违约?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沈阳公用主营范围为供暖服务,供暖企业管理,供暖设施租赁,供暖设备、设施销售等,公司由沈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而沈阳城投由沈阳市国资委全资持股。因此,沈阳公用此次PPN违约也被人士视为城投债违约。

不过沈阳市城投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沈阳公用虽然由沈阳城投持股,资产也划到沈阳城投,但仍然是由市国资委直接管理。

Wind数据显示,沈阳公用2012年开始在债券市场上发债,2018年8月后不再发债。其中“17沈公用PPN001”将于10月31日(实际兑付日11月2日)到期。“18沈公用PPN001”并未到期,但因为破产重整提前到期。按照前述沈阳公用人士的说法,“17沈公用PPN001”也已提前到期。

因为存续债券均为PPN,WIND上可查公开数据并不多,财务数据仅能看到2017年三季报:当时沈阳公用公司总资产为158.13亿元,债务规模133.76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85%。2017年8月,沈阳公用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孙连政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破产重整

今年10月24日,上市公司惠天热电公告称,2020 年10 月23 日,惠天热电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沈阳供暖集团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沈阳公用的《告知书》。《告知书》称,沈阳公用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0)辽01 破申18 号)及《决定书》((2020)辽01 破11-1 号)。

《民事裁定书》显示,债权人以沈阳公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条件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裁定受理上述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自2020 年10 月23 日起生效。《决定书》显示,法院指定沈阳公用清算组担任本次重整的管理人。

据裁判文书网,沈阳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沈阳国际工程咨询)向沈阳公用提供借款4300万元,但经催收,沈阳公用仍未支付。

法院查明,沈阳公用2020年6月份资产负债表记载账面资产总额大于负债金额,但根据被申请人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记载,沈阳公用流动资产较少,账面资金不足,且部分资金为使用受限资金。企业大部分资产为对下属企业的股权投资、关联债权和实物类资产,变现性差。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8月份的利润表均呈现亏损状态,企业自述扭亏困难且盈利能力不足,主营业务开展面临困境。因到期债务未能清偿,形成诉讼和执行案件,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企业陷入一定程度的经营困境,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法院认定,沈阳公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且具有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

值得注意的是,沈阳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由沈阳市国资委100%持股,该公司和沈阳公用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培明表示,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企业所有的债务都加速到期,所有债务人都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对企业的债务,交叉性条款是否触发不影响债权申报。同时,申请被受理后,公司对债务的偿付必须公平公正,不能单独提前偿付某一笔债务。“要分钱就一起分钱,而且同组债权人要按照同一个比例。如果有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找连带保证人偿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四十六条则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作者:杨志锦 编辑:马春园)

责任编辑:何中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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