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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科技蹭热点信披违规 董事长程终发及其妹收警示函

新浪财经综合2020-11-06 18:10:260

原标题:泰和科技(维权)蹭热点信披违规 董事长程终发及其妹收警示函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1号)显示,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和科技”,300801.SZ)于2020年2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现在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中,苯扎氯铵和次氯酸钠(84消毒液)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中的环境消毒工作;公司拟生产的过氧乙酸,亦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中的环境消毒工作。

2020年2月6日,公司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目前消毒剂类产品正常开工,主要产品苯扎氯铵和次氯酸钠可用于环境消毒工作。2020年2月10日,公司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公司次氯酸钠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0.03%、0.05%、3.57%,苯扎氯铵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17%、8.22%、6.72%;苯扎氯铵主要用于水处理行业,少数客户用于公共卫生消毒领域;过氧乙酸投产后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认为,在明知以往生产经营的相关消毒剂类产品收入占比较低、次氯酸钠销售收入不高、苯扎氯铵只有少数客户用于公共卫生消毒领域、拟生产的过氧乙酸预计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下,泰和科技公司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对上述情况进行充分披露,也未针对上述情况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判定,泰和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程终发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程霞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泰和科技及程终发、程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泰和科技成立于2006年3月14日,注册资本2.16亿元,于2019年11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当事人程终发为第一大股东、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截至2020年9月30日,程终发持股1.02亿股,持股比例47.37%。

程终发自2018年5月4日至今任泰和科技董事长,任期至2021年5月3日,自2018年5月4日至今任总经理;程霞自2020年1月17日至今任董事会秘书,自2018年5月4日至今任副总经理。公司2020年半年报显示,程霞为实际控制人程终发之妹。

泰和科技于2020年2月6日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显示,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于2020年2月4日、2月5日、2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山东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消毒剂类产品正常开工,主要产品包括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别名:苯扎氯铵、1227、洁尔灭、杀藻胺DDBAC)和次氯酸钠(84消毒液)可用于环境消毒工作;其他产品生产车间按照通知要求尚未开工。

泰和科技于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截至目前,公司每日生产(灌装)的次氯酸钠约为300-500吨。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公司共生产(灌装)次氯酸钠产品1086.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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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次氯酸钠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0.03%、0.05%、3.57%,苯扎氯铵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17%、8.2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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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51号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终发、程霞:

2020年2月2日,你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以下简称互动易)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现在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中,苯扎氯铵和次氯酸钠(84消毒液)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中的环境消毒工作;公司拟生产的过氧乙酸,亦可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过程中的环境消毒工作。2020年2月6日,你公司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目前消毒剂类产品正常开工,主要产品苯扎氯铵和次氯酸钠可用于环境消毒工作。2020年2月10日,你公司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公司次氯酸钠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0.03%、0.05%、3.57%,苯扎氯铵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17%、8.22%、6.72%;苯扎氯铵主要用于水处理行业,少数客户用于公共卫生消毒领域;过氧乙酸投产后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在明知以往生产经营的相关消毒剂类产品收入占比较低、次氯酸钠销售收入不高、苯扎氯铵只有少数客户用于公共卫生消毒领域、拟生产的过氧乙酸预计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下,你公司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对上述情况进行充分披露,也未针对上述情况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程终发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程霞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程终发、程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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