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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四大特点;三类违法行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10000100002020-11-06 20:32:200

原标题:最高检: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四大特点;三类违法行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今日,最高检与证监会联合举行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介绍了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背景、案例主要特点以及检察机关、证监会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数据显示,2017年至今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证券期货犯罪302人,起诉342人。另外,党的十九大以来,证监会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10件,市场禁入决定82件,罚没款金额193.04亿元。

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了检察机关在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方面的情况。数据显示,2017年至今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证券期货犯罪302人,起诉342人。其中,今年1至9月批准逮捕102人,起诉98人,分别同比上升15%和27%。另外,为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专业化水平,最高检于2018年12月在北京、天津、辽宁、上海、重庆、青岛、深圳七个检察院设立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

郑新俭进一步称,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类型来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交易环节的犯罪相对较多,占65.7%。但今年以来,受理的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等涉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明显增多。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新”,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还出现了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利用新概念、新技术实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多,无论是犯罪类型、涉及领域还是犯罪方法手段都呈现出新的态势。

二是“专业”,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的大部分人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者这方面的“行家里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这些人员都掌握专业知识,相互之间分工精细,且作案设备精良,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很高。

三是“隐蔽”,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传递方、接收方通常会形成攻守同盟,常常出现“零口供”,这次发布的王某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就是此例。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有的操控亲友账户以及其他非法获取的账户进行交易,有的依托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特定金融机构的特殊业务隐藏真实身份,查证交易账户实际控制人难度大。

四是“逐利”,无论是上市公司法人、高管、股东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都为了牟取私利罔顾法律、毫无底线,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6个典型案例中,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利都在千万元以上。

另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表示,党的十九大以来,证监会全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10件,市场禁入决定82件,罚没款金额193.04亿元,通过强有力执法传递出“零容忍”鲜明信号,为注册制改革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中某通案例意义在于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宗证券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和6宗证券行政违法典型案例,覆盖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主要违法类型,包含了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然人等各类违法主体,其中中介机构的违法引起了记者的注意。

记者看到,在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就存在中介机构失职行为。

公布的基本案情显示,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

另外,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当然,相应的主体最终受到了处罚。而该案例的典型意义之一就是“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

最高检及证监会表示,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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