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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钢虚假陈述纠纷案开庭 律师:投资者索赔情况乐观

新浪财经综合2020-11-26 1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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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抚顺特钢(证券代码:600399)一审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ST抚钢维权入口)

连续8年财务造假 虚增利润19.02亿元

抚顺特钢于2019年7月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抚顺特钢2010年度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已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认定并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具体来看,2010 年至 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至 9 月,抚顺特钢首先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虚增涉案期间各定期报告期末存货。

2013年至2014年,抚顺特钢虚假领用原材料,将以前年度虚增的存货转入在建工程,虚增2013年至2014年年度报告期末在建工程。2013年和2015年,抚顺特钢又将虚增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2014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抚顺特钢将虚增后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2010 年至 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至 9 月,抚顺特钢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将应计入当期成本的原材料计入存货,导致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9.89亿元。同期,抚顺特钢通过虚增存货、减少生产成本、将部分虚增存货转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进行资本化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9.02亿元。

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显示,将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2010年至2014年以及2016年(追溯调整前)共计6个年度,抚顺特钢由盈利转为亏损。

律师:投资者索赔情况乐观

11月24日,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抚顺特钢一审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的原告代理人出庭,以下为当日参与开庭的邓瑜律师、金嘉骏律师、唐诗瑜律师提供的庭审进展:

当日庭审历时近四个小时,原被告双方在合议庭的组织下,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多个环节,各自陈述主张并举证,交叉质证,庭审进展顺利,目前审理结束择日宣判。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焦点:揭露日的选择、上市公司如何责任承担,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告也提出在扣除风险承担比例后,参照此前的破产重整方案对原告损失的70%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所律师经验,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仍是乐观的。首先法院对于争议焦点的概括并没有包含上市公司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被告也未对其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予以重点答辩,可以认为让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应是会获得法院支持的,只不过对于担责的比例,双方仍然争议较大。

目前,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邓瑜律师仍在代理抚顺特钢案件,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咨询维权:在2011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21日间买入,并在2018年3月22日及以后卖出或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具有索赔资格。

(本文解读律师: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邓瑜律师,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邓瑜律师,法学硕士,专注于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熟悉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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