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逃税”案例讲解二
逃税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有: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虚报、多报费用和成本,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隐匿财产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回已纳税款等。逃税分为狭义和广义,利用非法手段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是为狭义逃税;采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是为广义逃税。
而反逃税,则是指打击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法行为,逃税的主要表现有: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虚报、多报费用和成本,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隐匿财产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回已纳税款等。
本文将为您介绍反逃税的几个小案例。
案例一:郝某某逃税案
郝某某在2009年到2010年间,多次实施销售后不开具发票,从而不申报纳税的方法逃税,共计少缴增值税为2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税务机关发现后遂对其进行追缴,郝某某仍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税款。因此,某某市税务局于2013年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郝某某补缴增值税以及滞纳金10万余元,并同时交纳相应罚款,但仍欠增值税10万多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采用隐瞒手段不申报,逃避缴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构成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明税评析: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逃税案件,一般认为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实践中有争议)。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便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司法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在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仍不阻却刑罚处罚,需要按照逃税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郝某某在经过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后,未及时补缴应纳税款,而是在进入司法程序后才补缴相应税款,且仍欠缴10多万元的增值税款,依法构成逃税罪。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是初犯、偶犯,且已向税务部门补缴部分增值税、滞纳金及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二: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
某香港商人在港注册一家典型“壳公司”,注册资本仅有1万港币。2000年该公司作为投资方在深圳注册一家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物流运输,同时置办大量仓储设施。经过近10年的经营,子公司已经形成品牌企业,经营前景看好,而且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公司存量物业市场溢价很大。2010年,该港商在境外将香港公司转让给新加坡某公司,深圳公司作为子公司一并转让,转让价格2亿多元。
对于港商个人取得的转让收益是否征税,税企之间存在很大分歧。经过反复调查和多次取证,深圳市地税局认为本案转让标的为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标的物业为深圳公司的资产,转让价格基础是深圳公司资产市场估价。鉴于香港公司在港无实质性经营业务,其转让溢价应大部分归属深圳公司资产增值。这种形式上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实质上是间接转让深圳公司股权,存在重大避税嫌疑。经请示税务总局,决定对其追征税款。全国首例对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追征个人所得税1368万元在深圳市地税局入库,从而结束了长达半年跨境税款追踪,实现了非居民个人在境外直接转让母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境内子公司股权征税个案突破。
明税评析:
无论是国税函[2009]698文,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都只是适用于非居民企业(而非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或应税财产的行为。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中,也没有类似《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规定。因此,有关深圳案例征税的法律依据问题,一直受到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诟病。
《个税草案》第八条是有关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一般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个税草案》的“反避税条款”无疑将为税务机关未来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实践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实施也需要有更为详细的立案和调查调整流程等程序性规则和实体性认定标准,在赋予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权力的同时,兼顾纳税人的权利保护。
资料来源:
https://www.sohu.com/a/272201489_696153(搜狐)
https://www.sohu.com/a/314305184_120022475(搜狐)
https://www.sohu.com/a/243706727_651848(搜狐)
http://www.sifalu.com/beikao/06115392.html(中公)
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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