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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员工刘正义接受委托买卖证券 被警告并罚15万

新浪财经2020-11-27 16:43:052

11月17日,天津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刘正义违法行为相关事实如下:

一、刘正义任职情况

刘正义2013年5月21日入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2014年1月5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此后至2018年12月5日一直在国金证券工作,先后担任客户经理、项目经理。

二、刘正义私下接受张某委托操作“张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2016年5月20日,“张某”证券账户开立于国金证券天津南马路证券营业部,账户开发人员为刘正义。证券账户开立后,张某将证券账户委托给刘正义操作。2016年5月20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刘正义通过131×××××132、176×××××417、139×××××125等3个手机号码下单操作“张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张某”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均为张某本人。刘正义接受张某委托买卖证券,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三、刘正义私下接受赵某杰委托操作“赵某杰”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2017年12月22日,“赵某杰”证券账户开立于国金证券天津南马路证券营业部,账户开发人员为刘正义。证券账户开立后,赵某杰将证券账户委托给刘正义操作。“赵某杰”证券账户资金来源是赵某杰和刘正义,赵某杰本人出资65,000元,因赵某杰担心损失,刘正义向“赵某杰”证券资金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打入65,000元,用于共担风险;资金去向为赵某杰,后经法院调解,赵某杰向刘正义还款40,000元。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5日期间,刘正义通过131×××××132手机号码下单操作“赵某杰”证券账户买入证券。刘正义接受赵某杰委托买卖证券,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以上事实,有国金证券相关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天津证监局认为,刘正义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张某、赵某杰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相关账户没有违法所得及相关收益,请求对罚款金额予以减轻。

经复核,天津证监局认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已关注到其违法行为收益情况,并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当事人所提出的申辩事由非《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刘正义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文/新浪财经 郝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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