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红外线人体测温仪等14类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海关总署网站2020-12-03 16:34:020阅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4号(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其中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编号3808940010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仍按出口危险货物或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责任编辑:薛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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