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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女行长诈骗27亿元买房、买车、买奢侈品 二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每日经济新闻2020-12-12 10:14:242

每经编辑 赵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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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某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原行长张颖合同诈骗罪二审宣判了,这位80后女行长利用职务便利,诱骗被害人购买虚假理财产品,骗取人民币27亿元。二审法院宣布维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颖,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某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原行长,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肖野,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某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原副行长,住辽宁省锦州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诱骗被害人购买虚假理财产品,骗取147人共计27.46亿余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被告人张颖担任某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期间,自2013年以来,以高息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理财产品购买或转让协议,并将购买或受让虚假理财产品的钱款转入其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骗取14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7.46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张颖将骗取的钱款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奢侈品,向个人、企业支付额外的存款好处费。

被告人肖野身为上述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的副行长,明知被告人张颖向被害人转让虚假的理财产品,仍帮助张颖向被害人推销虚假的理财产品,在虚假理财产品转让协议上伪造出让人签名,加盖张颖指使航天桥支行员工何蕊(已判刑)伪造的储蓄业务公章。2017年4月12日,张颖接受调查期间,张颖、肖野指示航天桥支行员工删除张颖、肖野、航天桥支行员工电脑中涉及虚假理财产品的相关内容数据,转移张颖、肖野处的虚假理财合同、销售记录和伪造的储蓄业务公章。

被告人张颖于2017年4月1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肖野于2017年4月17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部分涉案款物已被冻结、扣押或查封。民生银行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间,代为赔付绝大部分被害人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肖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张颖退赔违法所得。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折抵张颖的退赔款,在赔付尚未受偿被害人的损失后,发还民生银行;与犯罪事实无关的,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处理。

一审宣判后,张颖、肖野提出上诉。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宣判:

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6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人张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张颖退赔违法所得。

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69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肖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诉人肖野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判决书细节:张颖不构成自首,让员工秘密转移唐卡、蜜蜡等物品,指示员工删除重要证据

据二审法院判决书,张颖不构成自首,首先,在张颖前往北京分行前,北京分行已经确定航天桥支行销售的涉案理财产品无法在系统中查询到,且理财转让涉及到“一对多”的明显违规问题,掌握了一定的违法犯罪线索。

其次,自动投案应具有将自身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识。在张颖接到上级机关北京分行电话通知前往北京分行后不久,张颖曾打电话给员工,让把其收拾过的唐卡、蜜蜡等物品搬运至张颖父母家;张颖同时发微信指示员工将其电脑中的合同文件全部删除并将抽屉内合同带走,导致重要证据灭失。

2017年4月13日16时许,在公安机关将其带走前,张颖还用通讯软件与何蕊沟通,让何蕊转告联系相关人员,并特意嘱咐发完信息就删除。张颖积极掩饰其犯罪行为、指使他人串供,客观上阻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无法反映其投案的主动性,恰恰表明其并非自愿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再次,张颖到达北京分行后不久,其人身自由便受到限制。北京分行从航天桥支行发现了伪造的公章及虚假的空白理财合同,经过保卫部的初步调查后发现张颖涉嫌犯罪,按照分行行长的要求报案,对于报案的结果张颖本人只能被动接受。故综合以上因素,张颖的行为不属于向司法机关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

责任编辑: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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