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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股票索赔案启动 知名律师分析索赔条件

新浪财经综合2020-12-14 09:5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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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5日,獐子岛(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獐子岛或公司,证券代码:002069)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9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9号。(獐子岛维权入口)

2020年12月2日,獐子岛发布《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自然人郑海霞等14人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 1,933.80万元”。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因獐子岛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依据《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投资者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才可能获得赔偿。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在证券维权案件中具有决定意义,它关系到投资者的损失能否获赔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因此它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重要的争议焦点。

在獐子岛股票索赔案中,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日(2018年1月31日)和立案调查公告日(2018年2月10日)这两个日期,究竟哪个日期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更为合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规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行为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当事人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虚假陈述“是否首次公开揭露”、“是否对市场产生了影响”是判断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要考量因素。

结合上述判断标准,2018年1月31日,獐子岛发布《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由之前预测2017年度盈利9000万元——11000万元,修正为:2017年度亏损53000万元——72000万元。中国证监会对獐子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不晚于2018年1月初,獐子岛财务总监勾荣已知悉公司2017年净利润不超过3000万元,‘2017年四季度业绩下滑,全年业绩与原业绩预测偏差较大’,并向时任公司董事长吴厚刚进行汇报,但獐子岛迟至2018年1月30日方才予以披露,涉嫌未及时披露信息”。该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发布后,獐子岛股价开始大幅度下跌。

2018年2月10日,獐子岛发布《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章祥兵律师认为:2018年1月31日作为獐子岛虚假陈述揭露日,更符合《九民纪要》规定的两个主要考量因素:1、首次公开揭露(时间在先);2、市场影响大(上述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发布后,獐子岛股价跌幅明显大于立案调查公告后的跌幅)。即: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1月31日之间买入獐子岛股票,并在2018年2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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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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