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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类证券从业者管理新规出炉 明确11项禁止行为

新浪财经综合2020-12-16 21:3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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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类证券从业者管理新规出炉!明确11项禁止行为,专业能力评价测试未达要求者各有豁免标准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北京,记者陈靖)讯,财联社记者获悉,12月15日,中证协向会员单位下发《关于就<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正式向行业征求意见,会员单位应于12月23日17:00前提交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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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登记类别设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岗位、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同一人员只能登7记为一个类别。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是,证券公司职业要求需严格标准;二是,加强自律管理,名单分类机制;三是,规范从业人员登记和信息管理;四是,强化证券公司管理责任,加强内部管控要求;五是,完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要求,约束执业行为。

据证券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至三季度末,证券从业人员总数达到33.87万人。有券商人士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稿》给行业进行从业者管理变革提供了路径,推动券商主动提高自身的员工管理水平,为行业良性发展提供了正向引导。

看点一:从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三类

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方面,协会将组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以下简称水平评价测试)。水平评价测试分为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三类。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综合评测所有从业人员是否熟练掌握证券业务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测试内容包括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等方面。

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在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基础上,分别评测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包括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

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用以评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管理人员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要求拟聘用从业人员参加水平评价测试,验证其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不参加水平评价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的条件:

第十条中规定,拟聘用从业人员不参加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不参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应当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参加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资格考试、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构考试之一,或者在国家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研究工作8年以上。

(二)在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任职10年以上;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中规定,拟任证券投资顾问不参加证券投资顾问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或者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或者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

(二)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相关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经济、金融、会计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

(三)在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监管工作8年以上;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中规定,拟任证券分析师不参加证券分析师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或者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或者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

(二)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分析相关工作 8 年以上,并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

(三)在国家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教育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研究工作 8 年以上;

(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8 年以上;

拟任保荐代表人,不参加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应当符合《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岗位、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同一人员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高级管理人员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同时登记为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分析师)或者保荐代表人等。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参加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或者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应当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看点二:从员人员应持续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持续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宏观政策、职业道德及与所从事证券业务相关的理论、专业技能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证券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持续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培训学时:(一)不存在效力期限内不良诚信信息且无须证券公司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二)在符合情形(一)的基础上,在证券公司持续从事证券业务10年以上且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管理措施;或者为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协会认为可予以减免学时的其他情形。

看点三: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名单分类机制

本次,中证协在《征求意见稿》也对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具体看来:

名单分类机制中规定,协会建立从业人员名单分类机制,根据从业人员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信息等,建立并公布受过中国证监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罚处分措施的从业人员名单、保荐代表人等专项业务人员综合执业信息分类名单及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名单,强化从业人员分类管理和声誉约束。

案例示范警示机制中规定,协会建立从业人员执业案例示范、警示机制,根据从业人员执业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等,推广从业人员执业正面典型、通报从业人员执业负面案例等。

差异化管理机制中规定,协会建立从业人员差异化管理机制,根据从业人员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诚信信息、处罚处分措施情况等对从业人员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有针对性地安排检查对象、频率和内容,对从业人员持续培训给予不同学时减免安排等。

即时响应实施机制中规定,协会建立即时响应实施机制,对从业人员发表证券业务不当言论、恶意竞争、违反公序良俗等有损行业形象的情形,采取约谈、要求回应、声明、启动自律调查程序等方式及时应对。

看点四:规范从业人员登记和信息管理

一是,明确从业人员登记要求及分类管理。登记类别分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六类。

二是,规范从业人员信息报送内容及时限。证券公司应当确保从业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看点五:强化证券公司管理责任,加强内部管控要求

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审慎调查拟聘人员的从业经历、诚信情况等,确保聘用的从业人员符合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

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应当从诚信道德建设、执业行为约束、持续培训监督等多方面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机制,明确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促进提升从业人员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

看点六:明确从业者11项禁止行为

办法中提到,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或者以介绍客户、业务培训、提供通道等形式协助、怂恿他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二)采用诱导、胁迫、欺诈、隐瞒等不正当手段诱使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

(三)向客户提供非由所在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或者向投资者推介、销售非所在证券公司自主发行、代销的金融产品;

(四)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与客观执业的活动,或者从事与所在证券公司、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客户信息等,或者泄露监管调查信息、反洗钱保密事项等信息;

(六)贬损同行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七)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者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八)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者对其进行贿赂等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证券公司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随着证券行业发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新《证券法》颁布实施,证券从业资格被取消,现行以资格管理为基础的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制度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变化,部分规定已不适应行业发展与自律管理的需要,亟需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中证协表示,为从根本上解决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切实落实《证券法》对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新要求,有必要制定涵盖从业人员道德品行、专业能力、执业登记、持续培训、诚信管理、执业行为规范等要求的全面、完整的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办法,以提升从业人员自律管理水平,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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