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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信息违规收警示函 4800万投资未按规定审议与信披

中国经济网2020-12-17 17:42:430

原标题:创意信息违规收警示函 4800万投资未按规定审议与信披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创意信息”,300366.SZ)存在下述行为:2015年12月,创意信息发生一笔金额为4824.31万元对外投资,未按照创意信息《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进行临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创意信息予以警示。创意信息应高度重视,组织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则,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投资者知情权,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创意信息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天眼查APP显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66)成立于1996年,2014年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是国内信息化领域的领先企业,总部位于成都,拥有邦讯信息、格蒂电力、北京创意等多家全资子公司,并在北京、南京、西安、郑州、马来西亚等地设有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电信级数据网络系统解决方案及技术服务,即为行业客户提供电信级数据网络和核心业务支撑平台系统的咨询评估、规划设计、开发调测、部署集成、运营支撑和优化调整一站式综合技术服务。陆文斌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0.0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下述行为:2015年12月,你公司发生一笔金额为4824.31万元对外投资,未按照你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也未进行临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高度重视,组织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则,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投资者知情权,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6年8月23日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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