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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相关信披违规 上交所对广东榕泰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新浪财经综合2020-12-23 16:10:340

原标题:严惩相关信披违规 上交所对广东榕泰(维权)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来源:全景网

全景网12月23日讯 近期,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安排,明确指出需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上交所履行信息披露一线监管职能,聚焦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首要目标,通过事中、事后等多种监管方式,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大对严重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近日,上交所针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及未披露业绩预告的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经查明,公司原定于2020年4月25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于4月29日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将2019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日期调整为4月29日。2020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年报审计工作已基本完成,为确保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将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日期调整为4月30日。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无法按期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20年6月23日,公司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此外,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披露2019年年报,根据年报,公司2019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5.38亿元,2018年公司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54亿元,本年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由盈转亏。根据规定,公司应当在2020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

年度报告信息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历来为市场及投资者所关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充分认识到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公司经两次调整披露时间,最终仍未能在最后期限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严重扰乱投资者全面和及时获取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合理预期。此外,公司2019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应当在2019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6.1条、第6.4条、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林岳金,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光,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高大鹏,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郑创佳,时任董事罗海雄、林伟雄,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罗旭,时任独立董事冯育升、陈水挟、李晓东、郑子彬,时任监事杨愈静、陈东扬、朱少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罗旭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郑创佳作为财务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冯育升作为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还对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中,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冯育升虽然一定程度上存在关注公司经营、多次问询年报编制进展、督促相关信息披露等勤勉履职的表现,但最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仍应当对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未披露业绩预告两项违规负有相应责任。

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的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及上述全体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全景网)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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