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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新董秘的两个误解:关于子公司破产和被处罚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0-12-24 21:54:200

来源:董秘学苑

12月24日平安夜,上交所给予了国机汽车董秘赵建国通报批评处分,其在今年4月刚上任公司董秘,对于交易所提出的两项违规,董秘也提出了自己的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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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的两项违规,都是来自于子公司,分别是子公司破产清算和被处罚都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不过董秘都提出了自己的逻辑。

因出现流动性不足,按照德国破产法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汽工程下属全资子公司Finoba公司德籍董事总经理已于当地时间2020年5月15日向当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当地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指定临时破产管理人,对Finoba公司的资产进行临时管理。

Finoba公司于当地时间2020年8月1日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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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oba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国机汽车2019年度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分别为0.84%、-4.88%。

财务数据上,并不是对公司构成重要影响的子公司,但是另经查明,截至 2019年末,中汽工程为Finoba公司提供1210万欧元担保,中汽工程及其子公司为 Finoba 公司提供2960万欧元的委托贷款与2305万欧元的股东借款。

根据德国破产法,股东方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投票权,且索赔为次级偿付。

这也意味着Finob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上述款项的回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时,中汽工程可能承担担保责任,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失金额合计约 6475万欧元,约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0.11%。

上交所认为,公司理应在2020年5月15日子公司申请破产时,即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对外披露,并合理预估大额借款及担保对公司的影响,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直至6月24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董秘申辩表示,Finoba公司破产为其总经理自行根据德国法律向法院申请,与国内破产法规定存在差异,属于国内破产制度下没有的情形。上述事项未经集团决策,破产并非最终方案,因此没有立即进行披露。

上交所表示,公司重要海外子公司破产对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影响重大,属于重大风险事项,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尤其是公司为其提供大额借款和担保,子公司破产可能导致公司遭受较大实际损失,损失金额占净利润比例较高,已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在Finoba公司出现破产申请的情形下,即便该破产申请可以被撤回,公司也应及时披露,对相关法律制度差异、所涉及的风险进行充分说明,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除了重要子公司申请破产未及时披露外,国机汽车另一项违规是子公司被处罚未及时披露。

2020年3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汽雷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汽雷日的多用途乘用车销售,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6万元,罚款6255.84万元,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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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直到7月31日才发公告进行了披露,而发公告的节点是子公司收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失败维持原决定。

同时,公司公告还表示,上述罚款将由生产该违规多用途乘用车的主机厂予以支付,且主机厂已就代为支付罚款事宜出具《承诺函》,意味着,公司不会产生损失。

董秘申辩表示,公司未因行政处罚事项遭受实际损失或者面临重大风险,因此不属于应当披露的情形。

上交所则认为,公司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涉及金额重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1.64%。已经达到信息披露的法定标准,公司应当及时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披露,对涉及的代为支付罚款、延期缴纳等情况向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监管意思是,子公司被行政处罚,应该按照金额来进行披露,就算这个罚款不需要公司来缴纳,也要进行及时披露和充分说明。

资料显示,赵建国,男,196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2020年1月21日至今,任国机汽车财务总监,2020年4月开始兼任公司董秘,属于董秘新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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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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