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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证券女副总挪客户资金炒ETF:巨亏1200万 套取公款670万填窟窿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0-12-28 23: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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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女副总挪客户资金炒ETF,巨亏1200万,竟然套取公款670万 “填窟窿”,判决来了

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消息,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一名副总因套取公司资金,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经审理查明,渤海证券系国有控股公司,被告人王某于2009年3月任渤海证券公司营销中心综合管理部经理,于2010年3月任渤海证券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

2011年10月至11月间,为提高渤海证券公司市场份额,经渤海证券公司主管副总裁李某某(另案处理)决定,由渤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私下利用客户资金进行ETF套利和ETF大宗交易。

被告人王某参与实施该违规项目,但最终造成客户张某某损失1200余万元。

为偿还客户损失,李某某和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骗取公款共计669.56万元,用于赔偿客户张某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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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客户资金炒ETF,巨亏1200万

裁判文书显示,1971年出生的王某,在2009年3月任渤海证券营销中心综合管理部经理,2010年3月起任渤海证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

2011年10月至11月间,为了提高渤海证券市场份额,经渤海证券主管副总裁李某某(另案处理)决定,由渤海证券工作人员私下利用客户资金进行ETF套利和ETF大宗交易。

ETF 同时具有“实时净值”和“实时交易价”两种价格,当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出现“差价”时,便会出现潜在的套利机会。

在具体操作上,ETF套利有多种形式,其中常见的方式是折溢价套利:所谓溢价套利,也就是当ETF交易价格高于基金净值时,可以从股票二级市场购入一揽子股票,按照一定比例兑换成ETF份额,然后在ETF二级市场上卖出份额;而折价套利则是相反的操作。

此外,在股票交易普遍实现T+1规则的情况下,ETF甚至可以实现“T+0交易”。由于ETF有申购赎回市场和场内买卖市场这两个可以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可以先在二级市场买入ETF,当天赎回ETF份额以获得一篮子股票和现金替代,在卖掉股票后又能继续将资金用于买入ETF产品,反之也是如此。

这种T+0的机制,同一天内可以多次重复买卖操作,支持了套利投资人利用ETF在不同市场之间可能存在的价差进行套利。这种情形下,投资人有可能迅速获利,但如果对于走势把握不准,也极有可能遭遇巨大的投资风险。

而王某,也参与实施了这个违规的项目。

可最终,这一系列违规操作并未获利,反而最终造成客户张某某损失人民币1200余万元。

套取公款670万赔偿客户损失

为偿还客户损失,李某某和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骗取公款共计669.56万元,用于赔偿客户张某某的损失。

套取公款具体如下:

2011年11月,王某在李某某认可后,与上海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购买软件为名支付合同款439.5万元。2012年1月,上海众融公司按照被告人王某的要求扣除税金后,将人民币420万元汇入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个人账户。2011年11月,王某虚构了订制印刷品的事实,套取40.28万元。2011年12月,王某给渤海证券公司下属5家营业部虚增预算,然后以票据报销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49.5万元。渤海证券公司营销中心以组织会议、支付印刷费等名目套取公款形成“小金库”。2012年1月,王某与李某某合谋,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小金库内的资金138.6万元。

一审获刑五年

2018年7月8日,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王某涉嫌职务犯罪事实立案调查,次日,被告人王某被渤海证券公司纪检组人员送至天津市惩防教育基地接受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李某某非法占有国有资产,共计人民币669.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共同犯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判处。

同时,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为弥补其所在公司违规交易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在征得主管领导李某某的同意后套取公款用于偿还客户的经济损失,虽系贪污行为,但与典型的以贪利为动机的贪污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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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逯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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