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43026

王海:我们请求将辛巴移交警方 并对快手判罚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0-12-29 18:04:480

专访王海:我们请求将辛巴移交警方,并对快手判罚;关于沈腾贾玲虚假代言已举报美团

{image=1}

王海现在一般不带保镖。如果要带的话也只带两三个,带十几个保镖的时候是帮业主维权,因为有些物业公司黑社会化很严重。

{image=2}

口述:王海

来源:YOUNG财经 漾财经

12月29日经济学家圈漾财经对话王海,谈打假辛巴直播间带货燕窝、举报美团欺骗消费者以及明星沈腾贾玲等问题。他说已对广州市场监督局提交履职书,要求监管部门将假燕窝事件当事人辛巴移交警方,判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同时也判罚快手。并表示已针对美团虚假宣传进行了举报。

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从22岁起进入中国人视线,至今已经活跃在打假一线25年。时光荏苒,从业至今,他激起了不少浪花,包括推进消法修改将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十,并提出了1000元的起步价这样的规定。同时他也时常站在舆论中心,接受人们的批判和质疑:打假是为了利益还是为了正义?“打着正义的幌子谋利”这样的声音一直没有退潮。

1973年出生的王海今年47岁,近知天命的年纪,他依然是那个勇士,每天的工作就是开会,讨论案件。只不过打假25年,他已深感疲倦,因为人们的观念几乎没有改变,对打假的看法还是那样。他强调,索赔(赚钱)是手段,打假是目的,他是一个吹哨人,为人民服务。

以下为王海当面口述:

辛巴案的进展,我详细跟你解释一下是这样的:

我们刚给广州市场监督局发了一个要求其履行职责的请求书。

首先对消费者而言,应该是退一赔十,起步价应该是一千元。那么另外,对于我们提出的行政请求,主要是请求广州市场监督局查明辛巴带货的燕窝,有没有燕窝成分。

因为我们按照成本估算,代工价是四块二毛,辛巴道歉的时候称不到两克燕窝。宣传用的还是燕盏(整只大个质优的燕窝),很明显他代工价是四块二根本不可能。

根据我们拿到的产品检测报告,检测出来它的唾液酸是人为添加的,不是燕窝自然含有的唾液酸。那么这就意味着,他更不可能用四块二的价格添加燕窝,更不用说两克燕窝了。他的燕窝丝都是凝胶。根据我们去现场调查的情况,根本不存在添加燕窝的可能性。所以我们要求,广州监管部门要弄明白是否有燕窝。因为根据常识和价格以及我们掌握的生产标准,很明显辛巴带货的产品是不可能含有燕窝的。但广州市场监督局的情况通报,刻意回避了这个问题。

那么第二个请求呢,我们要求将辛巴移交警方,因为他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它根本不含燕窝成分,添加了唾液酸冒充燕窝。按照刑法的规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依次充好,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我们要求广州市监督局查明事实,将辛巴移交警方。

第三个我们要求明确定性。定性什么呢?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经明确,直播带货者他的身份就是经营者。对外具有经营者身份,网红带货网红就是经营者,在直播间持续挂有小黄车,为商家倒流宣传推广,这个行为就确定主播身份是经营者。但是发布的通知并没有对辛巴公司认定为“责任主体”、没有认定为销售主体,所以我们要求,广州市监督局要履行职责,对辛巴公司的行为进行定性。

第四个,就是对快手平台进行处罚。快手平台他没有提供三年的视频回放,这个是违反《电子商务法》的。《电子商务法》第31条,平台应该保存交易信息,并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不少于三年。这个快手作为电商平台,所以很明确,你要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把视频保存三年。

第五个,同时我们要求监管部门要追究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涉嫌渎职的责任。因为他们涉嫌放纵制售假冒伪劣。

在辛巴打假事件中,我们说这是一次公益打假,有人质疑为什么后续又收取50%的服务费用。这个其实是因为:

揭露造假这个行为是公益的,但是我们帮消费者维权是必须要收费的。就像指路,我告诉你路线,从哪儿走到哪儿走,这个是公益行为;如果你要让我开车送到目的地,那就要收费了。这是合理的,你如果不收费,从客观来讲,就是消费者不劳而获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我们来说,索赔是手段,打假是目的。

{image=3}

{image=4}

最近在打美团和贾玲的广告。我们已经对美团进行了举报。我是在微博推送的广告中看到这个信息的,感觉这个广告很明显是虚假的,没有设定约束条件,什么时间什么时候干啥都省钱。这个是一个绝对性的语言,在实践中是做不到的,违反常识的。

美团是个交易平台,我作为一个商家,我要交纳佣金的,那么我交付了佣金你还要比我在店里更便宜,或者比其它平台更省钱。那么美团的前提就是垄断,只有垄断才能做到这一点,美团只有垄断才能做到干啥都省钱。同样的自助餐,我在餐厅买100块我在美团买也是100块,那就不叫省钱了。只有你能垄断了,而且你要强迫要求商家必须比他买的贵才能做到干啥都省钱这一点。省钱是比较而言的。

那么这种明显是违法的,想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得违法。这是个很显然的虚假广告。沈腾和贾玲作为代言人,你应该有义务规避这个风险,你应该预见到这是一个虚假的行为。但你仍然参与广告的拍摄,那么按照广告法规定,明知虚假仍然代言,则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个事情是一个很明显的稍微具备常识判断的人都能识破骗局的。所以我认为这个是有欺骗故意的。

我们公司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盈利性公司很简单,都是什么挣钱干什么,房地产开发赚钱。但我们从性质上来说,是以追求如何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打击欺骗性为和假冒伪劣为宗旨的,即不以利益驱动,我们是宗旨驱动型公司。那么我们围绕这个宗旨展开工作,获利是副产品。我们这么多年,都是以这个为宗旨,并不是以短期的利益驱动,比如比特币赚钱我们炒币,直播带货赚钱我们就去直播,我们做事不是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打假这个事儿是公益性的,是非营利性的;帮客户维权,我们是收费的。

我们每年的确是能有几百万的营收,利润率不方便透露。而且现在成本增加,利润轻微,生意不好做。有很多案件,我们都是入不敷出,是亏钱的。

家里人对我的工作是有保留的支持,但是总体来说。不能影响生活,比如整天出差。现在出差量不算大,一年近百次。现在很多工作都可以分出去了,因为我们公司化运作了,所以我个人的出差量就不用那么大了。

我们公司的业务模式大概有两种,一类是企业客户,帮被侵权的企业维权,比如委托我们打假;还有一类是消费者客户,委托我们维权。像我们结果的消费者案子中,有的涉及到上千人。

我们的工作更多的是从建设者的角度来说话,我们希望促进社会的进步,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步。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还是需要一段时间规范。

毕竟行政监管资源是有限的。那么无论是财政支出,还是财政人员都是有限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呢,他很难对经营者的作恶进行不可避免的惩罚。只有不可避免的惩罚才能约束作恶,那么国家提倡社会共治,只有这样才是一个现有条件下,可行的方案,最优方案。你指望监管部门或经营者的自觉,那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那么这个判断是基于监管部门把假冒伪劣这些经营者的作恶都能够百分百查处,这是不可能单靠行政资源完成的任务。无论国内还是国外,不论现在还是未来,那么约束作恶从来都是要靠不可避免的惩罚、社会共治来完成。像捉拿凶手,发现线索,悬赏,这也算一种社会共治。

当然最理想的是内在约束。即我从价值观上,来约束自己,不作恶。外在的约束就要靠不可避免的惩罚,无论是法令惩罚还是舆论谴责。马克思说,超过百分之多少的利润就会有多少人铤而走险,对于制假售价这么暴力的行为,如辛巴的燕窝,几分钱的东西加一块多的包装,这个很显然光靠目光的谴责是不够的,肯定还是靠社会共治。所以对政府管一切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我们也要理解监管部门的难处,不是不想管而是行者资源是有限的,它管不过来,现在有八千万市场主体,监管部门才四十万,你就算一百万那也是杯水车薪。所以社会共治是唯一的出路了。

我最大的成就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进步,比如原来是退一赔一,现在是退一赔十,也有了起步价了。做了几十年的打假,也没有特别开心的项目。像我们打假莆田系,打了之后的确是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整顿调查,但是离我们达成的目标还不够,这么多年还在欺骗患者。这种案子当时你可能会觉得很高兴,但其实也是有限的开心。

有很多律师事务所也在做我们做的工作,因为我们做的只是法律服务的一个细分。你像有专门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集团诉讼,联合索赔,也很多啊。打假维权是法律服务,竞争也很激烈。但是对我们感受不明显,因为其实是个不赚钱的事儿,很多律所不屑一顾。

我就是一个消费者,同时是一个吹哨人。不算是一个商人,是个吹哨人。吹哨人就是吹哨叫停这些欺诈行为,跟盈利与否无关系。他拿了奖金,也是吹哨人。你比如说政府给予奖励,几十万,那他也是吹哨人。我们不过是行驶一个公民权,每个人都有的权利。我们的行为准则有四个: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如果问我你还愿意继续下去吗?我想还是愿意的,能推动社会进步,叫停作恶。

打假至今25年,感觉很累,因为几十年过去了,人们的观念没有变化,对打假的争议还是存在。很多人的观念没有与时俱进。干打假这个工作,最重要的是保持着初心。我的初心就是通过揭露欺诈行为叫停制假售假,为人民服务。

免责声明:自媒体综合提供的内容均源自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并获许可。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新浪立场。若内容涉及投资建议,仅供参考勿作为投资依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