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剽窃公益基金是否可行?专家:最核心的是公益初心
华夏时报记者文梅 北京报道
2020年12月31日凌晨,作家、导演郭敬明在社交平台上正式发长文就《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作家庄羽《圈里圈外》道歉,并提出将《梦里花落知多少》这本小说出版后获得的全部版税和收益悉数赔偿给她。
当天,庄羽对此事予以回应,表示接受郭敬明的道歉,庄羽建议,不如将这部分资金与《圈里圈外》的作品收益合并在一起成立一个反剽窃公益基金,用以帮助原创作者维权,并接受公众监督。庄羽的提议很快于当日得到了郭敬明的认同和支持。
如此一来,这桩长达15年的文学纠葛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推动下,双方不仅因此冰释前嫌,还很有可能促成“反剽窃公益基金”的创立,为广大原创作者带来一些实实在在的好处。
然而,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是:成立“反剽窃公益基金”这事究竟靠不靠谱?此间涉及到哪些相关法律法规?如何才能真正把公益做好?为此,《华夏时报》记者采访了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国科,以及北京荷风艺术基金会高级顾问夏彧歆,作为公益界资深专家,他们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何国科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成立反剽窃公益基金最核心的是公益的初心,成立反剽窃公益基金的目的要纯粹,不是为了炒作,希望不要拿公益作为遮羞布。夏彧歆则强调,公益,既是一种行为,也是一个行业,更是一份事业。既然选择投身其中,就要认真对待、履行承诺、负起责任,不能只是一时走走过场、敷衍了事。要确定初心,依法设立,规范运营,积极行事,回报社会,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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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文学著作的剽窃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何国科: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自作者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权(版权),剽窃他人作品是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目前我们国家对文学著作的剽窃的认定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普遍接受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也就是说剽窃人有接触到作品的可能性,且两作品具备实质性的相似,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才能构成侵权(剽窃)。
比如庄羽诉郭敬明案当中,法院结合庄羽的指控对涉案两部作品的部分内容进行对比,部分内容已经构成相似了,法院结合构成相似的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的数量来看,这种相似已经远远超出“巧合”的范围,结合郭敬明在创作《梦里花落知多少》之前已经接触过《圈里圈外》的事实,应当可以推定《梦里花落知多少》中的这些情节和语句并非郭敬明独立创作的结果,其来源于庄羽的作品《圈里圈外》。
《华夏时报》:郭敬明和庄羽打算成立反剽窃公益基金,此事可行吗?
何国科:成立反剽窃公益基金,我认为具备可行性。第一,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的范畴。反剽窃,是在尊重著作权人,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是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的公益事业。第二,国内从事文学研究,文学保护相关的社会组织有100多家,有基金会、社会团体。此外还有中国作家协会,反剽窃公益基金,可以依托在上述机构下成立,受法律保护和公众的监督。第三,成立反剽窃公益基金,一般业务范围是,一方面开展反剽窃的宣传倡导,另一方面开展反剽窃的公益维权,这两个部分都可以执行,财务操作上也具备可行性。
夏彧歆:成立“反剽窃公益基金”,想法是好的,但具体是否可行,我认为还要看这个公益基金想做什么、想干什么,比如:是支持被侵权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还是支持作者发表作品,还是涉及其他领域等,这些需要待发起人明确其具体想法和目的后,再做进一步的分析。
《华夏时报》:如果要做这个“反剽窃公益基金”,分几步走?有哪些注意事项?
何国科:按照国内的的法律法规以及后续执行的可行性,目前来看,反剽窃公益基金不是独立的法人,需要依托在一个具备相关业务范围的社会组织(如基金会)下成立。成立的步骤主要如下:
第一,要明确反剽窃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一个人单独发起,可以是多人联合发起。
第二,规划反剽窃公益基金的业务范围,也就是具体要干什么。
第三,明确反剽窃公益基金的运作规则,包括管委会组成,项目开展的规则,资金使用规则。
第四,签署捐赠合同,资金捐赠进反剽窃基金。
第五,做好信息公开,公开反剽窃基金成立,运作,资金使用的所有内容。
第六,具体开展反剽窃的相关工作。
夏彧歆:成立公益基金,建议根据公益基金涉及的领域、覆盖的业务活动等要素,可以选择宗旨和业务范围与其目的相符或者相近的基金会合作,设立专项基金;也可以向社会组织已设立的类似公益项目进行捐赠,支持其发展;如果发起人有能力也有意愿自己运营,还可以依法发起成立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设立专项基金,还是向已有公益项目捐赠,或是发起成立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发起人都一定要清楚自己做此事的目的,即:通过公益的形式解决社会问题、为社会公共利益贡献力量,绝不是仅仅为了解决或者规避自身当前的问题、应对舆论批评和公众质疑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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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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