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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物业“增值服务费”官司判了:业主只赢了“一半” 已提起上诉

新浪财经综合2021-01-06 18:14:550

原标题:万科物业“增值服务费”官司判了!业主只赢了“一半”,提起上诉......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买了房好不容易盼到收房

却被物业公司告知

需要交“增值服务费”

否则不给钥匙

哈尔滨一小区多位业主对此不满

选择了起诉维权

一审结果来了

不交不发入户钥匙

万科物业强收0.92元

增值服务费

业主将其告上法庭

2020年6月8日,《中国消费者报》以“万科物业强收增值服务费遭质疑”为题,报道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人新村招商·诺丁山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长春万科物业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强收所谓增值服务费。

哈尔滨招商·诺丁山小区是由哈尔滨招商嘉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万科物业负责前期物业。

2019年6月,招商·诺丁山小区开始交房。招商嘉天公司和万科物业要求,业主必须在政府审批的每平方米1.60元/月的前期物业费基础上,再签订每平方米0.92元/月“增值服务”费的补充协议,否则不发入户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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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对收增值服务费强烈不满,绝大多数业主最后还是无奈选择了交费、签字,也有的业主虽然交了费,但拒绝签字。2019年7月,上百名业主陆续将其起诉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要求法院认定万科物业强加增值服务费无效,退回已收的增值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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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物业回应

增值服务合同符合规定

政府指导价太低了

此前,万科物业曾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2019年6月进入物业交付期间,业主与物业公司分别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增值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完备,《物业增值服务协议》符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属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约定协议。

万科物业相关人士向记者解释,哈尔滨市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每平方米最高1.60元/月的政府指导价是多年前确定的标准,定价太低了,我们只能超标准收。“我们也向有关部门建议,或者提高标准或者放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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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据了解,无论是开发企业还是万科物业,在向发改、物价部门报备以及被审定的前期物业费标准都是每平方米1.6元/月。政府部门审定批复中明确:此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执行期两年,经业主委员会与万科物业协商确定服务和收费标准的,批复自行废止。

一审判决

业主无需交纳2020年增值费

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日前,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用户无需向万科物业交纳2020年度增值物业服务费,但对于已交费用的法院没有支持返回。对于赢了“一半”的判决,消费者并不认同,已提起上诉,要求法院认定万科物业加收2019年度增值物业服务费无效,予以返回。

法院认为,用户与开发企业签定的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及与万科物业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增值服务协议》,对增值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确认,合同有效,虽然增值服务收费标准违反了哈尔滨市发改委批复的标准,但该批复内容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批复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增值物业服务属于基本物业服务之外的特殊服务性商品,应遵循自愿原则,业主已交纳2019年增值服务费,且该服务已完毕,费用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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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认为,万科物业在哈尔滨市发改委批复的基本物业服务费标准之上,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业主拒绝继续购买增值服务,拒绝交费,应予支持。法院判决,业主无需交纳2020年度增值服务费,但2019年度的不予退回。

业主对法院判决结果及依据并不认同,已提起上诉。

专家观点

物业公司不能随意乱收费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威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认为:

业主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的购房补充协议中并没有写明物业服务增值具体内容约定,只是将政府审批收费标准与增值服务费叠加,以“物业服务费”2.52元每月的标准让业主签字认可,混淆降低业了业主辩识度。

而在进户时,万科物业又以“不签字交费无法进户”强迫签订增值服务合同。两份协议的签定并不是业主真实意思表达。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客观现实,消费者在购房、进户签定协议时并没有选择权。

孙威认为,哈尔滨市发改委作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指导,其价格批复是依据《哈尔滨市市物业服务管理办法》作出的,而该办法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6条授权制定的,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应作为司法认定其具有强制性的依据。如果物业公司可以随意违反《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将会造成前期物业费收费标准的混乱。2021年3月1日即将实施的《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包含拓展服务收费事项。物业公司如果在前期物业费收取时擅自超过政府审定的收费标准,巧立名目多收费用,应迅速纠正。

此案的最终审判结果,《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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