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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获332万元国家赔偿,同案者称其现在南方打工

新京报2021-01-26 11:08:330

原标题:张志超获332万元国家赔偿,同案者称其现在南方打工

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1月26日,山东临沂市中院发布信息,支付张志超332万元国家赔偿。此前,因被认定是一起校园凶案的凶手,16岁的张志超被判处无期徒刑。在被羁押5449天后,法院于2020年1月改判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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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今天发布的消息,法院审结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向张志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法院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志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在案发时,张志超的同学王广超,也曾因被认定包庇罪被判缓刑。26日上午,新京报记者从王广超处了解到,因为递交赔偿申请的时间晚于张志超,因此目前还没有收到赔偿,但通过代理律师与法院协商,已经达成的赔偿金额为23.6万元。

“我和张志超也恢复了联系”。王广超说,昔日同窗在经历案件被宣告无罪后,目前时常微信问候,王广超表示,张志超现在在南方餐厅打工,国家赔偿后,可能会有新的打算,而他自己在宁波工作,准备春节返乡过年。

根据张志超的代理律师李逊介绍,张志超所获得的332万元国家赔偿,包括张志超被羁押5449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141.6万余元。此外,还有当年张志超被判无期时,法院从其家里划扣的5500元。

新京报此前报道,2005年1月10日,山东省临沂市发生一起中学女生高某被性侵后杀害的案件,当天在山东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间男厕所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死者为一个月前失踪的女生高某。

警方调查认定,时年16岁的中学生张志超具有作案嫌疑,并将其逮捕。2006年3月,临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同时张志超的同学王广超因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此后,张志超母亲持续申诉。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院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无罪,其同案王广超也被宣告无罪。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及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等。其同案王广超也被宣告无罪。

2020年6月,张志超委托律师向山东省高院提出788.9万余元国家赔偿。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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