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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虹建设存安全生产漏洞被罚 所承建项目曾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

新浪财经综合2021-02-10 15:21:590

关于中虹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被处罚人:中虹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677110383L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莞穗路中堂段68号316室

2020年5月9日,被处罚人承建的东莞市东坑纽纽人工智能科技增资扩产项目厂房四、厂房五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本机关组织对被处罚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经复查,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缺少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2.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抽查了你公司承建的东莞市三盈广场1、2号商业办公楼,3号商业住宅楼,4号商业楼,5号楼地下室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墙支座单螺栓锚固,底架翻板有缺漏;2.落地脚手架首层连墙件不足,安全平网挂点长达1.5m,有缺口;3.电缆上引线沿外脚手架敷设,电线用铁丝绑扎固定,配电箱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接线处未封闭开口;4.施工通道上方伸缩缝未封闭;5.消防栓供水立管只到达20层,未达26层施工作业面。以上事实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四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以上事实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记录表》、现场问询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1年2月8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3号),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向我厅书面提出无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2月10日至3月11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9日

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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