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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索赔:律师解读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新浪财经综合2021-02-22 09: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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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8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美药业或公司,证券代码:600518)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称: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关于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ST康美维权入口)

根据《民事裁定书》,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自2017年4月20日(含)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向本院申请登记,参加本案诉讼。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1、原告为顾某某、刘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2、被告为公司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等21名时任董监高。2、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顾某某、刘某某为本起诉书各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并请求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对原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开始,媒体对公司的货币资金真实性发出质疑,相关媒体报道被大量转载,随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 2018年12月29日,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5月13日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未勤勉尽责,原告基于对信息披露的信赖,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涉案股票,由此遭受重大损失。

广州中院经调查确认:2018年10月15日晚,网上陆续出现文章,质疑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指出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康美药业股票10月16 日盘中一度触及跌停,收盘跌幅5.97%,此后连续三日以跌停价收盘。2020年5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顾某某、刘某某等11名投资者以康美药业存在虚假陈述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推选顾某某、刘某某等2人拟任诉讼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符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情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顾某某、刘某某等主张本案康美药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20日,揭露日为2018年10月16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裁定如下: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1、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10月16日,是原告主张的,广州中院予以采纳。这与之前普遍认为的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12月29日不符,或将2018年10月16日至12月28日期间买入,并于2018年12月28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的投资者排除在外。2、诉讼的被告为公司及马兴田等21名时任董监高,未起诉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5月9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因在康美药业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其被处罚是大概率事件。

章祥兵律师认为:2018年12月29日也应成为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揭露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应从三个方面判断:1、首次公开披露;2、全国范围发行(或播放);3、对投资者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

2018年10月15日晚,网上虽然出现质疑康美药业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的文章。但随后2018年10月18日,康美药业即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对媒体报道进行了澄清说明;并强调对于近期媒体未经核实的不实报道,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投资者有理由相信康美药业的澄清说明。

2018年12月29日,康美药业发布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随后股价大跌,此立案调查公告对投资者具有更强的警示作用。故:2018年12月29日也应成为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揭露日。

章祥兵律师表示:

一、索赔条件为:1、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买入康美药业股票,并在2018年10月1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2、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康美药业股票,并在2018年12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二、责任主体:可诉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为康美药业、马兴田等21名时任董监高;以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维权)“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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