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财经:优化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支持中小创新企业发展
原标题:优化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支持中小创新企业发展
王东京
先亮明自己的观点:我赞成政府集中采购,但认为现行的采购办法需要改进。10多年前,笔者曾撰文呼吁政府集中采购不应限制竞争,可文章刊出后应者寥寥。在人们的观念里,政府推行集中采购是为了防止腐败,投鼠忌器,故不愿参与讨论。而我写这篇文章要告诉读者:政府集中采购并不是预防腐败的制度安排。
从历史上追溯,政府集中采购最早起源于欧洲。1782年,英国政府就成立了“文具公用局”,专门负责采购政府办公用品;德国、法国也是较早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国家。1861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明令超过一定金额的联邦政府采购必须履行招标程序。而我要指出的是,当初欧美国家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目的并不是预防官员腐败,而是节省财政开支,支持科技创新和扶持中小企业。
毫无疑问,相对于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可以增加政府参与市场议价的筹码。政府采买的数量越大,供应商的销售费用会越低,这样,供应商当然要给政府一定的价格优惠。读者想想,市场何以存在批发价与零售价?明白了其中的道理,也就理解了政府为何集中采购。
节省财政开支是一方面。事实上,政府集中采购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目的,那就是支持创新与扶持中小企业。欧美国家的政府采购法皆明文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应优先采买本国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产品。亚洲的日本、韩国也如此,如日本为扶持中小科技企业推出了三大举措:一是政府在采购报价、信息披露和社会服务方面提供便利;二是分拆合同,降低采购项目的标的;三是制定面向中小科技企业的采购目标。
有个问题我至今不清楚:上世纪末我国引入政府集中采购后,人们为何会将此看作防止官员腐败的措施?而且很多人认为政府集中采购可以避免腐败,否则就会出现腐败。然而我们所观察到的事实是:以往分散采购出现过一些腐败;集中采购也同样出现了一些腐败。
往深处想,政府采购会否出现腐败,其实与分散采购还是集中采购无关。经济学逻辑说,人们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既讲节约又讲效果;花公家的钱办公家的事,既不讲节约又不讲效果。政府采购显然属于后者,所以防止腐败,关键要靠强有力的监督。集中采购不能代替监督,政府采购的集中度越高,就越需要监督,
写到这里,我想到了一个匪夷所思的现象,相信读者也已注意到。目前一些政府集中采购(商品)的价格存在着偏高的情况,有的甚至高于市场同类商品的零售价。举一个我知道的例子,前几年某机关办公楼更换门锁,同品牌的门锁市场价1200元,结果通过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价格高达2000多元。购买数量越多价格反而越高,岂不怪哉!
为何出现这种奇怪现象?思来想去,原因不外有二:一是经办人从中吃了回扣;二是集中采购制度有缺陷。若第一种情况不存在,那么就是第二个原因。问题是集中采购有何缺陷?我的看法,是现行采购制度有完善的空间。我们知道,同质商品竞争主要是价格竞争,优质优价的商品可以先卖出。试想,若放手让供应商竞争,集中采购的价格怎可能高于市场零售价呢?
我说集中采购限制竞争,是指编制“供应商目录”的做法可能有改善的空间。不能否认,政府最初选择供应商时是有竞争的,可说是优中选优。问题在于,一些企业一旦进入供应商目录似乎便可高枕无忧。相反,那些未进入供应商目录的新兴科技企业,哪怕产品质量更好或者价格更低,也有采买的限制。
也许有人说,编制供应商目录是为了降低政府采购的交易成本。这样说当然没错,但我认为此举的弊端也需引起注意。之前我在南方调研时曾听到不少企业主说:政府是个大买家,而中小科技企业尤其需要政府扶持,可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目录多年不变,他们很难进入。进不了供应商目录,也就很能得到政府支持。
听上去确实是一个难题,不过要想解决并不难。前面我已经分析过,采购价格偏高或中小科技企业得不到扶持,原因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为此我提三点建议:第一,政府采购要有支持中小创新企业的刚性规定;第二,明确供应商目录是指导性的而非指令性的,若目录内供应商报价过高,可允许向目录外的供应商采购;第三,政府采购价若明显高于市场价,要对相关责任人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