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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建议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

北京青年报2021-03-10 08:27:551

原标题:积极应对老龄化 代表委员描摹“老有所依”蓝图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

建议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

应对与日俱增的老龄化长期护理需求,目前我国已经有超过60个城市试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关注到了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她建议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

陈晶莹在走访调研中发现,作为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尚缺乏统一的制度设计,制度定位不清,资金来源不一,护理类别和标准体系差别大。比如,在制度的公平性方面,陈晶莹提出,虽然有的地区试点比较深入,长护险保障已覆盖全人群,但一些试点初级阶段的地区却只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且保障有限。在资金筹措方面,有些试点城市由医保基金支出,有些从民政拨款支出,有些则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合力分担。基金来源和受益面的不合理问题可能存在二次分配不公的隐患。此外,全国目前正在使用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标准不少于10个,而且还有的地方有自己为当地定制的评估标准。标准的差异化大大降低了长护险制度的规范性。

针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陈晶莹建议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各项设计,并就《长期护理保险法》的内容给出了建议。比如,她认为长护险应跟随医疗保险而独立设置,应明确长护险不等于社会福利,长护险只针对受益人护理成本的部分覆盖,受益人每月获得的保险金额均应有上限规定,不足以涵括全部的护理支出,即受益人需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护理成本。长护险根据护理等级的细分来确定护理险别,并根据不同的护理需求程度确定护理等级。

关于基金的设立与筹措模式方面,陈晶莹建议,设立长护险基金,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长护险的筹资责任。个人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直接受益人,企业是该制度的间接受益者,政府需要宏观调控长护险,承担最后兜底的责任。个人为了在需要护理照料时享受到长期护理服务必须缴纳相应的保费,这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另一受益方企业根据受益与负担相一致的原则也需要承担部分保费。

责任编辑: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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