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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盟两部数字服务法案看平台经济反垄断

澎湃新闻2021-03-26 13:06:351

原标题:数字税⑤|从欧盟两部数字服务法案看平台经济反垄断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全球各国日益关注数字市场规则,抢占标准化“制高点”,提高数字经济国际话语权。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出台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部草案,意在打破互联网企业垄断,推动欧洲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已是世界公认的数字化大国,数字经济规模占GDP比重超30%以上,数字经济对国民经济贡献率不断提高,构建良性数字生态体系已成当务之急。深度剖析欧盟委员会的《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为中国明确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义务,遏制大型互联网平台恶性竞争行为等提供了可借鉴的方向。

一、《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要点

《数字服务法》界定数字服务的范畴,从内容、商品和服务等维度明确在线平台的责任和义务,构建用户基本权利的保护机制。该法案对数字服务内涵进行法律界定,主要包括在欧盟运营的在线平台,如线上交易市场和社交媒体网络等,意在平等保护欧盟所有用户,使用户免受非法商品、内容或服务侵害。法案正式通过后,将直接适用于在欧盟提供服务的在线中介服务提供者,主要涉及4类网络服务。一是提供网络基础结构的中介服务,即互联网访问提供商和域名注册商提供的服务。二是托管服务,包括云服务和网络托管服务。三是网上交易平台,包括在线市场、应用商店、协作经济平台和社交媒体平台等。四是传播非法内容和产生社会危害方面带来风险的大型线上平台,要求其用户数达到欧盟4.5亿消费者的10%。因此,中国互联网和科技公司若在欧盟区域内提供服务,也适用于该法案。

《数字市场法》界定“守门人”概念和义务,强调要加强“守门人”的规制与监管,防止科技巨头差异化对待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不公平竞争环境。基于业务规模(营收或市值)、用户数量、预期地位三大标准,该法案判断大型在线平台企业是否是“守门人”。一是企业过去三个财政年度在欧洲经济区(EEA)实现的年营业额等于或超过65亿欧元,或在上一财政年度其平均市值或等值公平市价至少达650亿欧元,并在至少三个成员国提供核心平台服务。二是在上一财政年度,企业核心服务平台在欧盟建立或位于欧盟的月活跃终端用户超4500万,并在欧盟建立的年活跃商业用户超1万。三是享有或预期享有稳固而持久地位,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中,企业每个年度都符合其他两个标准。如果上述条件没能满足,还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方法认定“守门人”。此外,“守门人”义务主要包括“允许用户在守门人平台之外推广其服务,并与客户签订合同”“用户可以访问守门人平台活动所生成的数据权限”等规定性义务,以及“不得阻止用户卸载任何预装软件或应用程序”“不得限制用户获得守门人平台之外的服务”等限制性义务构成。

综上,如果《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部法案生效,有助于降低分散执法的合规成本,提高欧盟数字服务市场的公平开放水平,但也将不利于亚马逊、苹果、谷歌、脸书等科技巨头和潜在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欧盟拓展市场。根据《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部法案的提议规则,谷歌、脸书、亚马逊和苹果等大型互联网平台需共享数据,并禁止在平台上偏向自主服务。这势必有助于打破大型互联网平台垄断,遏制亚马逊、苹果、谷歌、脸书等科技巨头和潜在大型互联网企业恶性竞争行为,优化数字营商环境,赋能数字经济发展。

二、对中国的两点启示

当前,中国互联网平台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已具有垄断优势。针对规制互联网巨头“二选一”,有效解决“大数据杀熟”“利用海量平台数据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等侵害消费者及平台商家合法权益的难题,中国已制定出台《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但可能与现行的反垄断法存在一定差异,仍存在争议。欧盟制定出台的《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部法案,摆脱了反垄断法的限制,为中国如何从数字服务的法律视角制定规则提供了可借鉴的方向。

完善互联网平台经济法律治理体系,为数字经济良性竞争制定新的游戏规则。多年来,欧盟各成员国法律监管不一致,数字经济企业发展存在障碍。《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部法案制定了统一、明确的数据规则,在法律层面与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相辅相成,为数字经济企业减轻不必要的法律负担,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为确保大型互联网平台完成合规义务,两个法案提出严格的约束性要求,包括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实施更严的内容审核规范和监管,一定程度上打破互联网平台运营模式,有助于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互联网平台经济封禁行为奠定法律依据,防止互联网巨头企业进一步加剧垄断。微软、谷歌、脸书、亚马逊和苹果等大型互联网平台曾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处罚。比如说,2020年12月,因脸书利用社交平台支配地位限制和屏蔽开放平台接口、妨碍第三方APP参与竞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上述行为,《数字市场法》提出,“守门人在特定情况下应该允许第三方与自己的服务进行交互”,奠定了大型互联网平台经济封禁行为的法律依据,约束大型科技巨头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打破市场垄断,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竞争环境。

(作者苍岚、张淑翠均来自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责任编辑: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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