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被禁止备案新产品:申辩被驳回 影响有多大?
原标题:发生了什么?这家保险公司被禁止备案新产品,申辩也被驳回,影响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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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公司的产品和销售,日益感受到严监管。
3月25日,银保监会对人保健康险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由于该公司违反了试点开展与健康保险产品组合销售的分红型两全保险的批复,银保监会禁止其六个月内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同时要求该公司立即开展相关渠道业务清理整顿工作,一个月内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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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对于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组,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与健康险组合销售的分红险有单独销售,违反2011年的试点批复
银保监会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2011年7月,人保健康向原保监会申请“试点开办可与健康险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分红型寿险产品”。
2011年8月,原保监会印发《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分红型保险产品试点的批复》(下称“试点批复”),原则同意人保健康“开展与健康保险产品组合销售的分红型两全保险产品试点工作”。试点销售的产品包括:“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及与之组合销售的“附加康利人生护理保险”、“福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及与之组合销售的“附加福满人生护理保险”四款产品。
银保监会表示,经调查,根据人保健康“福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规则,2018年7月1日起,在个单简易平台出单时,该产品不能与其他险种组合销售;在银保通渠道出单时,未明确要求与其他产品组合销售。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该公司单独销售“福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费收入合计4.58亿元。
根据人保健康提供的“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规则,“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与“附加康利人生护理保险”同时投保。2018年至2020年6月,该公司销售“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费收入合计82.0亿元,其中:客户同时购买分红险及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合计20.8亿元,客户单独购买分红险保费收入合计61.2亿元。
银保监会表示,上述问题违反了“试点批复”要求。
公司申辩,监管认定“属于未按批复要求开展分红险试点”
随后,人保健康险向银保监会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人保健康认为:
一是对于“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公司严格按照批复要求进行“组合销售”,但没有要求客户必须选择主附险组合购买,原因是:一方面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自愿订立,消费者有自主选择保险产品的权利;另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产品,客户单独购买“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费收入不应认定为违规。
二是公司面临两难选择,如果不进行组合销售就违反了批复文件要求,但如果公司进行组合销售要求客户同时购买主附险,就因捆绑销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停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六个月将对公司互联网业务形成较大冲击。
基于以上理由,人保健康请求从轻或减轻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不过,银保监会对人保健康的申辩意见做了认真复核,认为:
一是该公司单独销售或允许客户单独购买分红型保险的行为属于未按批复要求开展分红险试点工作。
二是该公司如果对批复内容有疑问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书面请示报告,在未得到明确书面答复情况下,不得违背批复要求开展经营。
综上所述,人保健康的申辩意见没有依法从轻或减轻情形,银保监会认定该公司有关违法事实,并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依据充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银保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合法合理。因此,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六个月内禁止人保健康备案新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银保监会决定对人保健康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该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责令该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相关渠道业务清理整顿工作,强化销售行为和销售渠道管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Tips:《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责任编辑:潘翘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