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万买的“车库”变“车位”?江西樟树一消费者状告中宏置业
原标题:22万买“车库”,交付时变“车位”,官司还输了……
来源:微信公号法报视点
近日,江西宜春樟树市发生了一起车库(位)售卖纠纷案,车库与车位的法律属性、二者是否相同成为导火索。
据原告、消费者敖历荣称,他花22万元预购了一个车库,并签订了《协议》,但验收时,开发商(樟树市中宏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给他的是一个普通车位,这让他难以接受。开发商则称《协议》有明确约定:“乙方(敖历荣)已现场查看了该停车位,并充分了解该停车位的一切状况,同意按停车位现状交付使用。”敖历荣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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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变“普通车位”让业主难接受
日前,樟树市一起车库(位)售卖纠纷引发关注。
据当事人敖历荣介绍,2017年9月29日,他在樟树市“中央大街”楼盘2栋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停车需要,他于2018年10月11日向开发商购买了一个车库,价格22万元。
在双方签订的《中央大街车库(位)使用协议书》上,新法制报记者注意到,其主要内容为:开发商同意提供位于江西省樟树市中央大街地下停车位壹个(普通车位口/子母车位口/车库,编号为3-064号)给敖历荣使用,并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交付使用。
按照《协议》约定,敖历荣按照规定向管理方(物业管理公司)缴付车库(位)管理费,暂定收费标准为普通车位40元/月、子母车位50元/月、车库60元/月。
“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开发商却提供了一个普通车位给我验收。”敖历荣称,这让他难以接受。
通过走访调查,新法制报记者发现,在同一时间(2018年10月)内,不少在《中央大街车库(位)使用协议书》上勾选该楼盘“普通车位”的消费者,车位价格在9~13万元不等,这也与该楼盘毗邻的“都市江南”、“江南华城”等楼盘在售的车位(均在10万元左右)价格相仿。
在敖历荣提供的一份录音中,显示出当时负责该楼盘车位的销售顾问徐思思向他解释称,车库是在他手中购买的,当时明确了车库有隔墙、有门,还可以放杂物。至于为何交付时没有兑现,徐思思称,她会跟开发商老板再沟通。
今年3月18日,徐思思对新法制报记者说,敖历荣的车库确实是在她手上买的。但对于事情的具体细节,她不便回应。
敖历荣称,事后他多次找到开发商协调,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于是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1日签订的《中央大街车库(位)使用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库款22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000元。
涉案标的物是车库还是车位成争议焦点
2020年12月21日,樟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标的物是车库还是车位。
原告敖历荣认为,他向被告支付了购车库全款即22万元(高于普通车位价格数万元),被告出具了相应收据。此后,被告未按约交付车库,后得知案涉车库并未建造。原告购买的是车库,被告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开发商辩称,原告诉称的被告没有在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案涉车位与事实不符,被告于2018年10月11日已交付车位给原告。《协议》约定,原告已现场查看车位并了解车位一切状况,同意按车位现状交付使用。同时,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车位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与事实不符,因《协议》并未约定。本案车位协议不存在法定与约定解除情形,被告也不同意原告违约解除协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2018年9月26日,涉案中央大街车位(库)使用协议所涉车位以上建筑主体工程已完成,该工程于2019年9月29日在樟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同时,法院组织原、被告现场勘查,发现该位置为一空敞式停车位。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诉称协议约定为车库。因《协议》所涉及金额较大,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于协议所涉及标的物,应有明确的了解。虽然协议勾选了车库,但协议同时显示原告已现场查看了涉案停车位,并充分了解该停车位的一切状况,同意按停车位现状交付使用。因此,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法定解除协议的情形。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敖历荣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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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与车位暂无法律法规区分概念
受访时,敖历荣称,《协议》是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他没有来得及仔细查看“乙方(敖历荣)已现场查看了该停车位,并充分了解该停车位的一切状况,同意按停车位现状交付使用”这一格式条款。购买过程中,置业顾问确曾带他查看了车位的大概位置,但当时整个楼盘正在建设中,于是相信了销售人员所称的车库有隔墙、有门,还可以放杂物的介绍,并认为开发商在交付时会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空间的车库。
“万万没想到,最后是这样一个‘陷阱’。”敖历荣如是说。
3月21日,樟树市中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徐峥正面回应了新法制报记者。徐峥解释称,楼盘地下室统称地下车库,敖历荣购买的是地下车库的车位,而不是有独立空间的车库。在销售时,公司置业顾问没有承诺会将车位改建成车库,只说过公司不会干预业主自行将车位改成独立空间的车库。既然《协议》明确了按停车位现状交付使用,那就应该认账。
对于《协议》中争议较大的车库与车位的不同表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副处长王晓霞称,在住建和房地产领域,暂时没有出台任何法律法规或文件,对车库与车位概念进行明确具体的区分。
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戴振彪表示,在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中,车位往往是指划定的用来停车的区域,分为室外车位和室内车位;而车库是指封闭性空间,车辆可以进出,有可供开启和关闭的门,分为地上车库和地下车库。
提醒:应熟读格式条款避免发生类似纠纷
通过这一案例给了消费者怎样的启示?消费者在面对重大消费时,应该注意些什么,才能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戴振彪分析称,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面对重大消费时,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合同提供方往往占据专业知识的优势,他们可能会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设立格式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使用方法等有关情况。这就要求,经营者对免责条款或涉及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做出重要提示,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同时,消费者也要熟读相关格式合同后,再签字确认,方可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戴振彪还介绍称,在以往的投诉中,一些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时而引发消费纠纷。而今,出现纠纷时,消费者不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等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敖历荣已写好上诉状,并将递交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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