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微信群调侃领导被开除 真的冤枉吗?
原标题:员工在微信群调侃领导被开除,真的冤枉吗?
公司同事之间为了方便联系
往往会建立各种各样的微信群
群里除了聊工作
有时会对公司和领导调侃吐槽
这不,出事儿了
刘小姐是阳光公司的员工
部门同事们私下有个微信群
由于不满领导长期安排加班
刘小姐在群里发诸如
“网点全部倒闭吧”
“彩旗飘飘”
“麻蛋的神经病”之类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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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
一名群成员把聊天内容
转发给了其他同事
还让领导知道了
被调侃的领导在公司大会上读了聊天记录
不久公司以
“散布谣言、捏造事实、
恶意攻击、投诉或举报他人
损害公司或他人声誉,
情节恶劣”
为由把她开除
刘小姐不服仲裁结果
向上海青浦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
在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性处罚措施的情况下
径行解除劳动合同
有违限度原则
过于严苛
判决公司支付刘小姐10万余元
近年来,类似案件并不少见
由此引发一个职场话题
员工在微信群里调侃公司或领导
被开除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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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次案件上看
法院还是支持了员工
这里面有几层意思
得细细品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
有权对劳动者
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进行惩戒
但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
开除就是解除劳动合同
属于最严厉的惩戒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审慎使用
我国《劳动法》偏重
保护处于劳动关系中
相对弱者地位的劳动者
也就是对劳动者
实施的最低限度保护
法院根据《劳动法》的相关原则
认为阳光公司
在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性处罚措施的情况下
解除了劳动关系
处罚过于严苛
系违法解除,理应支付赔偿金
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在这里,小编还要说
法院的判决
没有认为刘小姐微信群里的言论
就是合理、合法的
对领导长期安排加班心存不满
应通过合理渠道反映
劳动监察部门也应介入调查
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微信群具有社交属性
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共场所”
留言是“私话”,也是“公言”
要注意分寸和尺度
不能一时口快就信口开河
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
称他人“彩旗飘飘”
有质疑其人品的嫌疑
称对方是“神经病”
几近谩骂,超越底线
如果刘小姐被当事人起诉
一点都不冤
认清法律的边界
不做违法违规的事情
也要学会借助法律的帮助
捍卫自身的权利
这是我们每个人的必修课
最后小编想说一句
那个将聊天内容转发给了其他同事的人
无论是疏忽还是故意
今后谁还敢和你在一个群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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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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