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奥特曼玩具拍视频做推广,法院一审认定该行为侵权
原标题:用奥特曼玩具拍视频做推广,法院一审认定该行为侵权
用动漫人物公仔拍摄的剧情小视频会侵权吗?奥特曼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著作权人,就起诉了用奥特曼玩具拍视频的某企业,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记者4月16日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目前,此案仍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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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统计,被告拍摄的“奥特曼故事”系列视频中带有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有437段,共涉及34个奥特曼形象。被告以诸如奥特曼、小猪佩奇、小黄人等耳熟能详的卡通形象以及被告自有的小熊形象为角色,通过设置一定的场景编写剧本,插入旁白,使得这些角色之间发生关联,演绎出不同的情景小故事,每段视频后展示有二维码,并有“扫描关注微信送玩具喽!”的文字内容。
扫描该二维码,进入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下方菜单显示有 “知识积累”“往期抽奖”“英语”和“科普”等栏目。每篇公众号文章底部有某网络平台小程序链接,点击后可进入“玩具故事会”,收听被告公司制作的讲故事节目。
被告向法院抗辩,自己使用的均为正版玩具,拥有该玩具的物权。视频拍摄的目的是通过新鲜有趣的玩具故事和过家家游戏带给孩子快乐和教育。由于玩具视频这种创作方式是对玩具产品和IP本身的一种很好的推广方式,而且被告的视频中也没有任何对奥特曼形象的破坏和扭曲。原告认为,用奥特曼拍小视频属于合理使用,没有侵犯著作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摄制权,此外,被告还截取视频中图片发布在公众号上,一系列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目前,本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法官提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应依据法律规定,在使用场景、使用程度、使用目的上予以严格把握,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另外,享有某物的所有权,并不能当然延伸至其著作权范畴之中。奥特曼人物形象属于深入人心的动画形象和角色,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被告通过使用该形象来提升自身产品知名度,这种使用方式具有明显的商业用途,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责任编辑: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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