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二手房两年被指已窃电5年 供电公司建议业主报警或起诉原房主
原标题:供电公司建议业主报警或起诉原房主
来源:华商报
马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买的二手房入住两年后,会在电表上出问题。
入住两年后被指“窃电”
电费加违约金要补交4万多元
近日,马先生向华商报记者反映,2019年2月,他在西安市金花北路的恒基·碧翠锦华小区购入一套二手房,因为房子较新,先前的装修风格也喜欢,同年3月初便入住了。今年4月25日,供电公司工作人员上门给他发了张窃电通知书,上面写的窃电现象为:“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马先生一头雾水,对方说,不清楚的话可以去公司详细了解。
次日,马先生前往位于西安市东关南街的国家电网西安供电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区供电分公司)。“我从打印清单上得知,窃电行为是从2016年5月19日开始算起,截至2021年4月25日,电费加违约金,算下来要补交4万多元。”马先生说,他当场给工作人员看了他买二手房的全套资料,对方也认可,将他入住之后跟入住之前的电费分开来算,“我现在知道少交了电费,我可以补交,但违约金我不认可,因为此前我不知道电表走得慢,他们也同意,但需要我去报警。”
供电公司称
住户如果不处理将“断电”
马先生说,他报了两次警,民警说需要供电公司报警才符合正常流程。“但供电公司坚持要我去报警,称按规定他们是可以中止供电的,还有工作人员说,如果一直处理不了,只能断电了。”
为此,马先生多次去供电公司和派出所,可依旧解决不了。“非得我拿到报警受理单,拿不到就让我去起诉前房主,说拿到法院的受理回执也可以。我就不明白,供电公司追缴因窃电产生的电费,为什么他们自己不报警?”
5月8日,华商报记者来到马先生家。在马先生提供的一系列材料上,确如其所说,供电公司打印出的两张单据显示:从2016年5月19日至2019年2月28日,需补交电费8800余元,违约金2.6万余元,总计3.5万余元;从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25日,需补交电费2200余元,违约金6600余元,总计8900余元。马先生说,目前他认可的只是2019年3月以后需补交的电费。
马先生当场给前房主打电话,对方称房子他自己住过,也出租过,具体日子都不记得了,对于窃电行为不知情,需要找租户了解情况。
供电公司称只认表
是否窃电要业主证明
马先生不明白,窃电行为存在5年之久了,为何供电企业现在才发现?
华商报记者和马先生来到市区供电分公司,计量采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说,因为电表多,确实是最近才发现该块电表异常,于是派人前往住户家通过现场测试电流,发现电表走得慢,回来后又进行了调查,后台也显示该电表曾于2016年5月19日开过盖……所以现在才下发窃电通知书,追缴窃电产生的电费及违约金。
华商报记者提议能否一起前往报警,遭到拒绝。关于是谁受到了损失、谁更应该去报警的问题,该公司一负责人称:“我们现在要追回这部分损失。”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他们不清楚马先生与前房主之间有什么交易,又称:“我们只认这块表,我现在把这块表的电停了,你说是谁的损失,这块表窃电,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有窃电行为是要当场中止供电的。如果你说不是你弄(窃)的,那你要证明不是你弄(窃)的。” 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苗巧颖 采写
>>律师观点:
供电企业督促新业主报案行不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新业主2019年才买的房子开始用电,若新业主对2019年后的漏电费现象并不知情,对于电表被调过这一现象也无法察觉,故新业主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新业主是受益者,从公平原则上讲,供电企业有权要求新业主补交2019年后所漏电费。而对于2016年至2019年期间所漏的电费,应与新业主无关,供电企业应向原业主索要。
赵良善说,如果新业主2019年买房时,原业主已告知漏电费一事,而新业主仍继续用原电表,那么新业主的行为属于偷电行为。同样,如果电表是原业主或原业主租户调的,偷电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原业主或租户构成盗窃罪。
赵良善称,供电企业督促新业主报案对原业主追责,是行不通的。新业主不是受害者,即便原业主或租户的确调过表,受害者也是供电企业,故应由供电企业向警方报案。同样道理,新业主选择起诉原业主也不合适。本事件的发生,供电企业亦有一定责任,正是基于供电企业疏于维修、监管,才造成长期漏电费的结果。
供电企业只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不能拒绝供电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震东说,电力管理部门在运营过程中,应按照《电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用户有盗窃电能行为,电力管理部门有权依照《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后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电力法》相关法规,国家对于供电服务采取的是强制订约制度,只要用户提出用电需求,供电企业就应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不得拒绝订立合同。即使用户在用电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供电企业只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能拒绝供电。
供电企业自身存在检查督办不力过错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鲁明睿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供电企业在了解真实情况后,仍然向现房主主张电费的欠费缴纳缺乏法律支撑,毕竟已经明确从2016年开始电表就出现被人为恶意“倒表”,而现房主从时间的举证效力上就已经不具备承担责任的主体,很明确现房主一定不是当年恶意破坏电表的责任主体。但是现房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少缴纳的居住使用期间产生的电费应当予以补交。
供电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供电企业有反窃电的义务。本案中,供电企业在事发5年后才发现问题并予以补救,自身存在检查督办不力的过错。问题出现后供电企业可直接报警,由盗电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就应当补交的电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责任人予以补交。
根据《电力法》,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这里是特指明确盗电行为人,且该行为者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可直接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钟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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