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商家“摑足”商标无效 北京高院:贬损讽刺国足
新黄河记者:陈彤彤
第一眼,看到“摑足”这俩字,你会联想到啥?要是用在“豆腐”上,你又会联想到啥?
这不,判决来了——
2011年,济南国足豆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摑足”商标。后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摑足”商标无效,该公司对案件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行政判决书:
法院认定,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商标无效。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回放:
上诉人济南国足豆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足豆腐餐饮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4708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的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本案中,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摑足”,一方面,“摑”字,意为“用手掌打、打巴掌”,且诉争商标整体亦未经使用而形成第二含义;另一方面,从“摑”字的设计外观看,部首“扌”所占比例较小,文字部分突出显示为“國”字部分,诉争商标读音亦同“国足”。
同时,在案证据亦表明,部分公众已将“摑足”与“国足”相联系。
故法院认为,国足豆腐餐饮公司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
此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了唯一的指向性。因此,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判决结果: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行政判决书:
法院认定,将诉争商标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商标无效。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编辑:刘丹